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去年年底時,把合作金庫的帳戶賣給別人,今年2月17日被警方列為警示帳戶,但到現在警方都不傳喚我說明,反倒是我問警方何時要到案說明?警方卻說證據不足,查到相關資訊才會傳喚。我現在帳戶都無法運作,只想要趕快結束案子,要如何才能快速結案或解除警示帳戶?

律師林富貴答: 
賣個人帳戶給詐欺集團作為詐騙工具,並由車手利用讀者帳戶,取走被害人被騙的贓款,集團首腦、車手與讀者都會成立《刑法》詐欺罪共同正犯,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詐騙集團落跑拖案
警方查獲車手犯案後,會追查首腦及提供帳戶者,並將帳戶列為警示帳戶,移送地檢署偵辦,若帳戶提供者事後賠償被害人損失,並獲得被害人原諒,雙方達成和解後,可能會獲緩起訴處分。
詐欺案緩起訴或判決確定後,執行檢察官會將凍結的帳號通知承辦警察,讀者可在緩起訴或判決確定後,持確定判決證明,向當時承辦警察機關,請求函請金融機構解除警示帳戶。
實務上因首腦、車手常未出庭應訊,導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讀者只能具陳報狀給檢警或法官,請相關單位盡快辦理。
但因詐騙集團常是慣犯,非常了解偵辦手法,常四處搬家或逃亡,讓警政、司法機關難追查,導致偵辦程序冗長緩慢,無法快速結案。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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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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