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台中的沈先生問:
鄰居趙先生因繳不出貸款,打算放棄該戶的所有權由管委會拍賣 ,拍賣前他將他的上層機械車位使用權以六千元與我的下層機械車位互換,但此建物為一九九五年前交屋,地政單位未登錄車位使用權人的車位號碼,雙方因此簽訂同意書註明互換的車位號碼及生效日期,房子拍賣成交,新屋主要求車位歸還,請問是否成立? 

律師林瓊嘉回答:
沈先生的問題,要從兩方面來看,第一是轉讓同意書是在法院查封拍賣前,還是查封拍賣後?第二是社區管委會的規約,有無禁止住戶私自轉換停車位?
沈先生的房屋是一九九五年前交屋,當時一般地下室停車位列為公設部分,買一戶時就附設一個停車位,在一般狀況下,趙先生依法是有權處理他的不動產的。 

須遵從管委會約定
但若是趙先生的建物和停車位,經法院查封拍賣,他就無權轉讓給他人,因此該轉讓書在法律上,會被視為無效,這時新屋主要求歸還原車位,是於法有據。 
但如果趙先生的建物和停車位,未經法院查封,或是早在查封前,就與沈先生簽下轉讓同意書,那麼雙方簽訂的同意書是有法律效力的。
不過要注意的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如果社區管委會另有禁止轉讓的約定及公告的話,就要遵從管委會的約定。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陳睎妍 的頭像
    陳睎妍

    瀚詮理財行銷 http://www.ubc-bank.co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