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弱勢之人問:
家母離世前和我同住果園農舍,家母過世後,我時常喝酒麻痺自己,姊姊時常回來詢問家母的存款、借貸問題,說服我簽下沒有財產明細的拋棄繼承證明,後來姊姊把果園、農舍都賣了,但不給我看相關單據,我懷疑被騙了,請問我可以要求恢復繼承嗎?該如何查出賣地價,以及家母生前債務清償
目前分類:拋棄繼承權 (7)
- Aug 17 Mon 2015 17:52
拋棄繼承 須向法院聲明 [金融]
- Mar 30 Mon 2015 13:56
親人負債過世 免辦限定繼承(債務整合)
讀者A問:
我阿姨因癌症去世,留下大筆債務(很有可能與地下錢莊、簽本票、跟討債集團或黑道有債務) 初步估計超過千萬元,我們3個表姊弟都無法也無力償還,請問:是否其中1名表姊弟在2個月內提出「限定繼承」,其他親屬就不必申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 Jul 14 Mon 2014 18:28
知道有父債 3個月內可拋棄
讀者小廖問:
我祖父過世,母親隔幾天後就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法院遲未回覆,眼看3個月聲請期限就要過了,母親會不會繼承到祖父債務?會否因為其他繼承人沒有一起辦理,導致程序走得比較慢?另外,我祖父再娶的妻子以我祖父名義欠很多錢,我母親和其他繼承人是否會繼承到大筆債務?
律師陳佑仲答:
請放心,是否超過聲請拋棄繼承的3個月期限,是以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以聲請之日判斷是否超過,與法院什麼時候核准、其他繼承人是否也聲請無關。
採「限定繼承」制度
假設,讀者祖父3月1日過世,母親3月2日知悉,只要她在6月2日之前遞狀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就沒逾期,甚至相關文件不齊全都沒關係,後續再補齊就好。
讀者也不必擔心繼承債務的問題,《民法》目前採「全面限定繼承」制度,父母所留債務,子女不論成年與否,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也就是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假設讀者祖父生前負債1千萬元,遺產有8百萬,繼承人只需負責清償8百萬元債務,不會因繼承而背2百萬元債務。
- Jun 03 Tue 2014 12:28
不知亡父債務 可辦限定繼承
讀者王小姐問:
父親在2004年5月間往生,本人僅繼承權利範圍1/10的540平方公尺林地,依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地價僅6萬4800元,我的權利範圍6480元,但2005年我收到執行令,名下不動產被拍賣,且強制扣薪1/3,因父親負債上億元!請問我需辦理哪些程序,才能終止強制執行?可否只在繼承範圍內,償還父親的債務?
律師鄧啟宏答:
依現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相關規定,讀者如欲終止強制執行,有下列情形可以主張:
如父親過世前為他人作保而負保證契約債務,因讀者較難知悉保證契約債務之存在,且如讀者繼續負償還責任,亦可能影響其財產權及生存權,故同法規定,如認由繼承人繼續履行保證債務顯失公平者,該繼承人可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
如讀者未與父親共同生活,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讀者的事由,導致讀者在父親過世時,無法得知可能繼承債務,來不及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讀者仍可依同法相關規定,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惟此時讀者應負責證明有何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知悉繼承債務。
- Sep 11 Wed 2013 14:44
得知繼承亡父債 3個月內可拋棄
讀者心欣問:
我的父母親自我國小時離異,我由母親撫養長大,父母離婚後我就未再與父親聯絡過,但是最近我卻接到台新銀行的信件,銀行說我父親已過世且積欠卡債30幾萬元,銀行說我是繼承人,要求我償還債務,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聶瑞瑩答:
《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的自由及方法」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讀者讀國小時父母離婚,由母親單方扶養長大,未再與父親連絡;讀者應是經銀行來信,才得知父親已過世的消息,讀者可依上述「繼承權拋棄的自由及方法」規定,以「知悉父親死訊尚未超過3個月」為理由,具狀向父親生前居住地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明拋棄繼承。
讀者若得知父親過世消息已逾3個月,無法辦理拋棄繼承時,依其父親過世時間,需區分2009年5月22日《民法》繼承編修正後、修正前,兩種情形而定。
須具狀向法院陳報
- Jan 22 Tue 2013 15:14
父當亡女保人 債務無法拋棄繼承
讀者黃先生問:
我的小女兒日前不幸往生,但她生前曾以我當保證人購買一輛汽車代步,如今女兒已經過世,我也拋棄對小女兒所有遺產的繼承權,請問我擔保小女兒購車的保證責任還存在嗎?銀行還會找我追討債務嗎?
律師游鉦添答: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原則上繼承人從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若擔憂或已得知被繼承人遺留的負債大於資產時,繼承人可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然而保證債務不屬於可拋棄繼承的範圍。簡單來說,若僅是繼承女兒死後留下的一輛車輛,但不願代為繳清車輛剩餘的貸款,就可藉由拋棄繼承免除清償責任。當然,此舉也會喪失取得車輛所有權的資格。
可出售變現抵債
可是讀者在女兒生前,為女兒擔保買車所產生的保證債務,在女兒過世後,該筆債務不算是女兒的負債遺產,自然不能也無法被拋棄繼承,保證人仍須依《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規定,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為履行責任,債權人也可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包括清償或負擔損害賠償金等。
本案採取拋棄繼承並不適宜,畢竟車輛多少都有剩餘價值,經由出售變現抵償貸款,才可減少保證人的負擔。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 Dec 05 Wed 2012 13:19
欠債父未逝 債主無權要子女代償
2012年11月20日
讀者鄭小姐問:
如果我的父親欠債1千萬元,他尚未往生,債主是否只能找他討債?債主有權向我媽或子女討債嗎?若父親往生,其遺產包括資產扣除負債後,還欠800萬元,繼承人本身的資產若超過800萬元,是否需承擔此債務?繼承人單指子女及其配偶嗎?會擴及他人嗎?
律師林家慶答:
因父親尚未過世,若讀者母親及子女未擔任債務保證人時,債主只能向讀者的父親請求清償,無權向債務人配偶及子女請求代為償還。但若債主對於讀者父親的財產已查封、拍賣,仍不足償還欠債,債主可依《民法》規定,聲請將讀者父母親的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若經法院宣告為分別財產且清算兩人婚後財產後,讀者的父親有權向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婚後夫妻以勞力所賺的錢,一人各擁有一半,多的一方要分給少的一方),債主可代位替讀者的父親向配偶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清償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