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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弱勢之人問:
家母離世前和我同住果園農舍,家母過世後,我時常喝酒麻痺自己,姊姊時常回來詢問家母的存款、借貸問題,說服我簽下沒有財產明細的拋棄繼承證明,後來姊姊把果園、農舍都賣了,但不給我看相關單據,我懷疑被騙了,請問我可以要求恢復繼承嗎?該如何查出賣地價,以及家母生前債務清償

律師鄭晃奇答: 
依《民法》相關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算的3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聲明。 
可調閱遺產清冊

若讀者只是私下簽立拋棄繼承的文件,而沒有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則並未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繼承權仍然存在。相反地,若已依法拋棄繼承(法院會發給拋棄繼承的核備函文),不論在拋棄繼承時,是否知悉被繼承人的遺產明細,都無法再回復。
對於地價查詢問題,除非買賣雙方願意告知或提供契約書,否則無從查知個別不動產買賣的交易價格。目前內政部雖有推動「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制度」,但僅開放以區段化、去識別化的方式提供查詢,民眾僅能根據「區段價格」,推估個別不動產買賣的真正交易價格。
被繼承人生前的名下財產,因有課徵遺產稅的問題,國稅局會製作遺產清冊,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調閱。但被繼承人對外的負債情形,除非已經知道確有債權人存在,而詢問債權人之外,並無從查知。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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