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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黃先生問:
我的小女兒日前不幸往生,但她生前曾以我當保證人購買一輛汽車代步,如今女兒已經過世,我也拋棄對小女兒所有遺產的繼承權,請問我擔保小女兒購車的保證責任還存在嗎?銀行還會找我追討債務嗎?

律師游鉦添答: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原則上繼承人從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若擔憂或已得知被繼承人遺留的負債大於資產時,繼承人可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然而保證債務不屬於可拋棄繼承的範圍。簡單來說,若僅是繼承女兒死後留下的一輛車輛,但不願代為繳清車輛剩餘的貸款,就可藉由拋棄繼承免除清償責任。當然,此舉也會喪失取得車輛所有權的資格。
可出售變現抵債

可是讀者在女兒生前,為女兒擔保買車所產生的保證債務,在女兒過世後,該筆債務不算是女兒的負債遺產,自然不能也無法被拋棄繼承,保證人仍須依《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規定,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為履行責任,債權人也可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包括清償或負擔損害賠償金等。
本案採取拋棄繼承並不適宜,畢竟車輛多少都有剩餘價值,經由出售變現抵償貸款,才可減少保證人的負擔。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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