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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吳小姐問:
我一年多前因丈夫沒有責任心以及他母親的強悍而離婚,我前夫的玩心重,收入又不穩定,當時家裡許多開銷都靠我的信用卡支付,他總是玩車、喝酒、泡網咖,回家就打電動玩具。離婚後我賺的錢超過一半都在還卡債,還要帶一個小孩,我前夫卻一毛錢也不付,讓我壓力大到出現躁鬱症,心律不整要吃藥控制,也曾自殺被家人救回來。請問,我可以要求前夫支付小孩教育費嗎?
律師賴芳玉答:
吳小姐可到法院提告,要求前夫給付子女撫養費用,因夫妻離婚後,不論小孩監護權歸誰,雙方都有撫養責任。
法院通常會採用行政院主計處公佈的各縣市每人平均消費,當作小孩撫養費的標準,以台北市為例,每人平均消費是二萬三千元,如果夫妻收入都是三萬元,離婚後每人要平均負擔一個子女一萬一千五百元的撫養費,由夫或妻付給帶小孩的一方。
付至子女二十歲
如果女方完全沒收入,又要帶一個小孩,而她前夫有收入,則前夫就要付二萬三千元給女方撫養小孩;法官會考量夫妻雙方收入比例,裁定各自應付的小孩撫養費用,沒帶小孩的一方要付給另一方撫養費,直到小孩年滿二十歲為止。如果小孩有固定的高額醫藥費支出,只要檢附單據,法官也會裁定較高的撫養費。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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