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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名讀者問:
六年前妻子辦貸款,我是保人,兩個孩子的健保都依附她,隔年離婚後過了兩年,我才發現前妻離婚後貸款就沒繳,健保也是,我變成信用不良,孩子也因欠費無健保,前妻甚至連電話都用我家地址申請,以致所有傳票、帳單都寄到我家,就算用「查無此人」退件也退不完。
我女兒要辦助學貸款,銀行堅持父母雙方都必須當保人,後來我知道可以由掛名監護人的前妻擔保,就去銀行要退保人資格,但被銀行拒絕,請問我該怎麼辦?又我該用何種方式避免承接更多不屬於我們的債務?
律師鄭瑞崙答:
《民法》第七百五十條有關於保證責任除去的規定,當主債務人有法定事由存在時,保證人可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除去方法有三種,一是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使主債務消滅;二是向債權人另行提供擔保,而使債權人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三是經債權人同意,重覓新保證人。讀者想要退保,可依上述之方法處理。
債務可向銀行協商
但讀者若無財力清償債務、提供擔保或另覓保證人時,就無法除去保證責任,讀者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與銀行協商,或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由於讀者不是就連續發生的債務而為保證,只要讀者不要再當他人債務的保證人時,就不會衍生更多不屬於你的債務。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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