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黃小姐問:
父親去年四月來我家作客,但他返回嘉義老家後就突然過世,事出突然,他沒有立任何遺囑,不過他生前常說他的財產「女兒也要有」,現在母親要我自動放棄財產,並蓋章同意只讓四兄弟分財產,母親只說「女兒是不能分財產的」。記得我結婚前,曾出錢替大哥買房子,但母親不肯從遺產裡扣除還我。我發現父親有四筆田地及幾百萬元現金,請問我該怎麼拿到遺產? 

律師張景源回答:
依據《民法》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女)、父母親、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兒子、女兒跟媽媽一樣,都屬第一順位繼承人。
黃小姐父親留下的遺產,法律上將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分割。而《民法》第一一四一條又規定,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也可「協議分割」
建議黃小姐,可以在公正人士或律師的見證下,把母親、兄弟找來「協議分割」遺產,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協調出大家都認同的分割方式。不過,協議分割如果不成立,就可能要採取司法途徑了。
黃小姐可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法院通常會判決均分遺產。也就是說,如果有六個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黃小姐可分得六分之一的遺產。
在法院做出判決後,就算兄弟們不同意,也得乖乖執行。否則黃小姐只要拿法院的裁判書,就可以去地政事務所登記土地或分得應得的現金。記者侯柏青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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