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廖先生問:
祖父往生前兩個月,處在昏迷中,家中卻有人拿祖父一筆地契及相關文件,辦理贈與及過戶給祖父的第四個兒子。事隔二十年後,政府徵收部分土地進行補償時,其他兄弟才發現四子有獲贈該筆土地,拿出過戶資料核對筆跡,沒人承認,現提告是否已過追訴期?還可討回該筆土地嗎?

律師陳美華答: 
依來信所言,祖父生前昏迷時,名下部分土地遭人以贈與名義,過戶給第四個兒子,所以祖父應沒有要將該筆土地過戶的意思,因此該次過戶行為,顯然已有人涉嫌違反《刑法》偽造文書的犯行。
不過《刑法》對犯罪行為有追訴期規定,其中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度均為五年以下徒刑,追訴權時效皆為二十年。 

有權拒塗銷登記

又來信已敘明該次過戶行為發生在二十年前,因此不論犯罪行為人是誰,刑事追訴權均已因超過時效而消滅,就算現今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也會給予不起訴處分。
至於讀者問「還可討回該筆土地嗎?」問題,應是在詢問是否有權請求祖父四子塗銷該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涉及民事侵害繼承權及不當得利,《民法》也規定繼承回復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最長為十年,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時效是十五年,因此也都已超過時效,祖父四子有權拒絕塗銷土地登記。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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