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洪維廷答:
首先,本案債權人的追債是否有理,應視債務人的外公、外婆是否已合法繼承債務人的財產、債務而定。
《民法》第1138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繼承順位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因此,除非本案債務人死亡時無子嗣,且父母均已不在人世,又無兄弟姊妹;或者債務人雖有子嗣、父母、兄弟姊妹等親屬,但均已依法拋棄繼承,否則外公、外婆不會有繼承債務問題。
從還款日起算非死亡日
換句話說,若有其他前面順位的適格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則外公、外婆可以就債務追討加以拒絕。
重要的是,債務人已往生14年,且依常理,生前積欠債務已一段時日,然而債權人對於債務的請求權時效並不是自「債務人死亡時」起算,而是自「債務人應返還該筆債務時」起算,因而依讀者描述,縱使債務人的外公、外婆繼承到債務,也很可能已經超過《民法》所定的15年請求權時效,可直接拒絕給付。
但應注意,就算債權人請求時效已過,如果債務人的外公、外婆表示願意延期、分期給付,就可能會被認定是「承認債務」,使時效重新起算。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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