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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是一位有5個月身孕的孕婦,去年底結婚後就辭掉工作與夫家同住,過了5個月後和老公感情不好,老公工作不穩定都沒有拿錢回家,我只好回娘家找工作自力更生,老公卻要告我不履行夫妻義務,還揚言他不要小孩,請問這樣老公告得成嗎?在法律上我可爭取到什麼權利嗎?

律師鍾佩潔答: 
《民法》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而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可要求扶養費
若一方無正當理由離家出走而不住在夫妻之住所的話,就是未履行同居義務,原則上是可訴請法院判決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但如果讀者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例如懷有身孕卻失去老公的經濟支助,因此有工作需要,可居住於娘家,應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
至於讀者肚裡的小孩,因讀者受孕時,和老公仍處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由不得丈夫揚言說不要小孩就可脫離關係。
《民法》也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且直系血親親屬間互負扶養的義務,因此,父母有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在法律上讀者仍可替小孩主張此權利,丈夫必須提供經濟資源來扶養小孩。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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