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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葉清元問:
我在1994年與前妻離婚時,兒子已滿20歲,女兒19歲,我依協議給前妻100萬元當子女教養費,並每月給付女兒8000元到20歲為止,後來我再娶,並未認養現任妻子與前夫所生子女,請問,我和現任妻子如今年過60歲,無謀生能力,可否請與前妻所生子女扶養我?該怎麼做?
律師梁維珊答:
讀者雖已與前妻離婚多年,但子女仍是讀者直系血親尊親屬,在法律上互負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改變。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一旦受扶養權利人為負扶養義務人直系血親尊親屬,只要具備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就享有受扶養之權利,無須達到無謀生能力的程度。
可提「給付扶養費」
法律還有規定,若受扶養權利人曾經對負扶養義務人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對負扶養義務人盡扶養義務者,法院可依負扶養義務人之請求,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本件若如讀者所言,在子女成年前,均有對子女盡扶養義務且無虐待子女情形,在讀者不能維持生活,需人扶養時,確實可以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的民事訴訟,法院除審酌前述有無減免扶養義務的情形外,也會依《民法》1119條規定,必須考慮到受扶養權利人與負扶養義務人雙方財力,斟酌其子女是否應按月給付讀者扶養費,及給付多少金額。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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