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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們屬於2014近年底新增的部門,我們在12月底與隔年1月分別進入這間公司,試用期為3個月,底薪2萬元,無健保與勞保,也無薪資證明,只有薪資袋,公司卻在本月11日要求我們從本月16日到4月16日留職停薪,且本月份薪資是以上班天數計算。請問是否不合理?我們能跟公司要求甚麼保障權益?
律師黃仕翰答:
讀者和僱主約定每月底薪為2萬元,僱主卻片面更改為依天數計薪,已經屬於片面減薪,恐怕已經違反《勞基法》第21條,除了會有行政罰鍰之外,讀者也可向僱主主張履行勞動契約所訂的條件,要求給付薪資2萬元。此外,依《勞基法》24條規定,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僱主應發給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及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未納保勞工可求償
而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的員工,僱主應為員工參加勞工保險。若僱主未幫員工納保,依法可按僱用日起至參加保險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處以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4倍罰鍰,勞工因此受到的損失,則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僱主未幫勞工投保健保時,主管機關除了追繳健保費外,並得處應繳納健保費的2倍罰鍰。實際上為勞工投保勞、健保,是僱主的義務,如果僱主未履行時,勞工可以主動要求僱主盡義務,為勞工投保。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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