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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陳小姐問:
家人到有名的飲料店上班,公司告知試用期和需要考試,3天後通過考試,但是每晚10時打卡下班,卻要整理清潔至10時30分才能回家。因家人需要準備乙級檢定,所以在第5天告知要離職,公司卻告知試用期不給薪水,請問合理嗎?
律師蔡念辛答:
應徵工作,只要約定的工作型態是受僱主指示工作來賺取工資者,就屬於僱傭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勞基法》第9條規定,無論是有約定一定工作期限,或只是臨時性或短期性的打工族,僱主均應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又《勞基法》並無所謂「試用期」的規定,縱使讀者與僱主有約定「試用期」,仍應符合法律給予最低基本工資、工時、加班費、休假等保障。
超時須付加班費
目前依勞動部公告的每月最低基本工資為新台幣20,008元,若以時薪計算每小時最低基本工資為120元。另依《勞基法》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即便超出的時間是作清潔整理工作,僱主仍應該付加班費,即每小時要加給1.33倍薪水。
因此讀者即使在試用期間,仍可向僱主請求應得的薪資或加班費,若僱主拒絕給付,可向縣市政府的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透過勞動專業的調解委員協助雙方處理。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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