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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李先生問:
我以不動產向銀行借款,權狀設定一千五百萬元,目前本金剩一千一百萬元,後來房屋賣出,銀行竟索取一千五百萬元才肯給我塗銷證明。原因是我幫A公司當連帶保證人,此公司營運正常,但有短、長期抵押貸款,為求房屋順利交易,我已先付一千五百萬元給銀行取得清償塗銷證明。請問銀行究竟是依何法令,向我索四百萬元?
律師林家慶答: 
抵押權具有從屬性,依《民法》規定不得因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所以抵押權之成立、移轉及消滅,原則上均須從屬於其所擔保的債權。當讀者積欠銀行的借款總額只剩一千一百萬元時,抵押權效力範圍亦應僅及於此一千一百萬元的擔保債權,依法讀者僅須再償還一千一百萬元,銀行即須塗銷抵押權登記。 
超收金額依法得還
至於讀者幫A公司當連帶保證人部分,除非讀者曾提供同一不動產給該銀行設定抵押,擔保該連帶保證債務,否則銀行無權藉此拒絕塗銷抵押權登記。
既然讀者已交付銀行一千五百萬元,銀行取得超過一千一百萬元的部分,即讀者所說的四百萬元,即屬無法律原因而取得,可依《民法》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銀行返還。
但若讀者給付四百萬元給銀行的目的,是為替A公司清償欠款,那只能依《民法》規定,轉向A公司請求返還減少債務的利益,而不得向銀行請求返還。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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