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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林小姐問:
我因卡債問題怕房子被銀行拍賣,外甥告知可以過戶給他好友,我繼續居住,但過戶後,外甥因欠好友錢,因此他好友將房子賣掉了,如今買主要我遷出,但我當初並無立下任何所謂的假買賣字據,請問要如何處理?

律師蔡念辛答:
讀者因債務問題將名下房屋以「假買賣」方式過戶給外甥的朋友(以下稱A先生),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因此讀者與A先生的買賣及所有權過戶都無效。

若遭出售也能求償
又依《民法》87條第2項規定,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該項規定;讀者與A先生的產權過戶真意應為:讀者依然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且繼續使用居住,僅借A先生的名義登記,在法律上屬於所謂「借名登記」關係。
我國司法實務認為,借名登記類似「委任」關係,因此可適用《民法》委任相關規定,倘若讀者欲終止借名,得依《民法》549條、541條規定請求A先生返回房屋。
但A先生已經將房屋賣給第3人並完成過戶,如果買方是根據房屋所有權狀記載買屋,不知讀者才是真正屋主,則讀者無法再對買方主張房屋權利,讀者可向A先生請求相當房屋價值的損害賠償。此外,外甥只是介紹A先生給讀者,與借名登記無關,除非讀者能證明外甥與A先生共同賣屋侵害權利,否則讀者只能向賣屋的A先生求償。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瀚詮理財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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