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小芳問:
我先生是公務員,因欠卡債被強制扣薪,最近因健康問題提前退休,請問他的退休金會被銀行扣走嗎?若退休金匯入個人帳戶,會被扣走嗎?另外公司說,退休後強制扣款的部分,會轉向強制扣子女的薪資,如果子女不想被扣,要先辦理拋棄繼承,請問這個說法正確嗎? 

律師許龍升答: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而此條規定是強行規定,即使債務人同意、切結,債權人也不可扣押,因此在退休金尚未核發予退休人員時,債權人不得請求法院扣押。 

不須辦理拋棄繼承
請領退休金的權利雖不得扣押,但倘若該退休金已匯入個人帳戶,則該退休金已非「請領退休金的權利」,而是債務人的實質擁有財產,又債務人的財產為其債務的總擔保,此時債權人即可扣押。
至於是否會轉向強制扣子女薪水一事,除非先生積欠卡債的原因是子女積欠卡債而來(如正副卡關係),否則先生自己的債務原則上由自己負責,並不會有「父債子還」的情形。
而所謂辦理拋棄繼承的前題,必須是小芳的先生死亡後,才會有繼承問題。也就是說,雖先生有負債,但因先生並未死亡,所以沒有拋棄繼承的問題。若是子女本身負債,縱然放棄繼承,也無法解決本身負債問題。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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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佩儒問:
阿公死後留有1筆土地,至今未分割,由4名子女共有持分,其中1名兒子後因故不幸往生,改由兒子的子女繼承土地。但阿嬤認為,這個死掉的兒子早就離婚,孫子都沒回來探視過她,阿嬤可主張孫子不孝,要求收回土地所有權,並向孫子索取,應代其父親扶養阿嬤的扶養費嗎?

律師陳鴻琪答: 
關於收回土地部分,須判斷孫子取得土地的過程,若有不法或瑕疵,才有可能主張收回其土地所有權。依讀者所述,該筆土地是在祖父過世後,4名子女因繼承取得並公同共有,之後其中1名共有人又過世,孫子再繼承取得該共有人的土地所有權。由此可知,孫子取得土地是繼承而來,過程無瑕疵,欲收回其土地可能性不高。

有欠錢才可追討
另有關要求孫子代其父親給付扶養費部分,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有扶養義務;而相同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優先負擔扶養義務。依法對阿嬤負擔扶養義務者為阿嬤的4名子女,其中1名兒子過世後,該兒子扶養義務因死亡而消滅,改由另3名子女承擔共同扶養義務。
至於孫子部分,由於其為親等較遠的卑親屬,父親過世後尚有親等較近之人(即阿嬤另3名子女)對阿嬤負扶養責任,故孫子不須扶養阿嬤。附帶補充,若父親生前欠扶養費,該扶養債務得透過繼承要求孫子承擔,否則阿嬤對孫子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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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彭先生問:
五十年前,乙君把自己女兒(丙女)送給甲君,甲君沒有按照程序申報為養女,直接把丙女偽報成自己的長女。後來甲君和元配離婚,和丁女結婚,兩人在外欠下一大筆債務,甲君在四年前死亡。 
自從甲君和元配離婚後,丙女就未和甲君聯絡,日前丙女所有的財產突然被法院查封,丙女向法院了解,才知道甲君已死亡,趕緊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在知悉兩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開庭時,她也向法院表明和甲君無血緣關係。 
請問丙女是否可以和甲君的親生兒子做DNA鑑定,確認甲君與丙女無血緣關係?丙女是否該承擔甲君生前的債務? 

律師周黛婕答:
丙女已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在知悉其得繼承時起的兩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因丙女主張是法院查封才知甲君死亡,法院會加以調查做認定,如果可以順利拋棄繼承,就不會有債務問題了。
若法院駁回丙女拋棄繼承,丙女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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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白鴿靈問:
離婚訴訟調解不成,妻子向法院上訴,若丈夫在上訴前蓄意脫產,妻子能請法院追訴丈夫財產並得到贍養費嗎?夫妻已結婚20年,妻子沒上班也沒存款,妻子能否請求丈夫一半的財產?另孩子已滿20歲仍在就學,孩子自願與媽媽同住,妻子可否請丈夫支付孩子的教育費和生活費,直到小孩畢業為止?

律師徐惠珍答:
依《民法》規定,夫妻結婚後,若沒有特別約定財產方式,即視為「法定財產制」,只要雙方離婚或經法院判決離婚、撤銷婚姻、婚姻無效及一方死亡等因素,任一方可將兩人「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時的負債」,若有剩餘,就以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 

仍視為雙方婚後財產
讀者既然是家庭主婦,並無多餘的存款或不動產,建議在離婚訴訟進行中,可以一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由法院判決准許分配丈夫的財產。
讀者另指丈夫利用上訴期間進行脫產,其實《民法》規定,夫或妻一方在離婚前五年針對「婚後財產」進行脫產,可請求法院追加計算,因此即便丈夫脫產,該筆財產仍視為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妻子有權要求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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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消防車撞到的讀者問:
日前我騎車在路上,聽到消防車鳴笛很久,卻看不到消防車,後來經過巷口,當時我綠燈,消防車突然從巷內衝出,把我撞倒,導致我雙手粉碎性骨折。調解時,消防車司機態度惡劣且扭曲事實,表示他是停車再開,且在執行公務時以鳴笛、開警示燈的方式提醒民眾,法院也認定司機在執行公務,因此刑事部分判決無罪。現在消防隊用「刑事無責,民事也不用賠」卸責,他們一毛都沒賠我,請問該怎麼辦? 

律師丁昱仁答:
本件刑事部分消防車司機雖已獲判無罪,但民事上並非全無索賠機會,因為民事與刑事本是法官各自獨立認事用法,況且民事損害賠償制度在於填補損害,不同於刑事上的論罪科刑,因此兩者自有不同的判斷標準。 

轉由消防車司機舉證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條、第九三條規定,讓消防車司機在執行職務時可依法違規而不受罰,但該法規並不表示可讓司機毫無拘束。若司機執行的雖是公務但並非緊急任務,卻開啟警示燈、警鳴器,則顯有濫用權力之嫌,難謂無過失。
讀者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可依《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二:「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作為請求權基礎,則舉證責任將移轉至消防車司機,由消防車司機證明其對於車禍發生並無過失,方可免責。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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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名讀者問:
網友不久前打電話給我,說他的金融卡因刷滿三十次,必須刷過存摺才能再使用,但他人在台北,存摺在高雄,他急需用錢,有朋友願意匯款給他,因無法立即拿到存摺,也沒法提款,想跟我借帳號。我就傻傻的把帳號給他,之後一有錢匯進來,都是他通知我,我再領出來給他。 
後來有同樣借他銀行帳號的網友與我聯絡,說他做的是網拍詐騙,我們都被利用了,我一聽馬上去停用銀行帳號並且報警,但警方不受理,他們覺得我沒損失,且我的身分是被告,現在我帳號被凍結,因網拍詐騙的受害者遍及各地,害我得跑遍全台警局去說明,我問過警員可否將案件轉移到我的居住地,但警方不答應,請問我能要求將案件統一做筆錄嗎?還是只要接到警方通知,我就要一一去說明? 

律師吳幸怡答:
因為每一個被害人報案的地點不一樣,而且在案情尚不明朗的情況下,警方也無從將該名網友涉及的案件全部彙整,因此不太可能有所謂統一做筆錄的情況。
如果讀者真的無法親自到場說明,可以向警方請假,請求改天再訊問,或者是請求用書面說明,但准不准要看警方;如果你硬是不出面,則警方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拘票拘提,甚至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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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吳先生問:

去年七月間,我在購物網站買了一件衣服,九月突然接到一通自稱網站人員來電,宣稱交易作業出錯,誤載為分期付款,要我到提款機操作,才能取消扣款,結果我被騙錢。幾天後,對方又打電話來,說要幫我退錢,我依指示將金融卡寄給對方,事後對方竟稱金融卡失效,要求再寄另一張金融卡,我察覺有異,沒再理會。不料,年底就收到傳票,被檢察官認定是詐欺集團共犯而起訴,日前遭法院判刑四月確定,不得上訴。我覺得很冤枉,不但被騙錢還要坐牢,希望律師可以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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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名讀者問: 
我父親因疾病開刀,導致聲帶受損無法說話,但是當我們向父親的勞保投保單位申請殘障給付時,該投保單位(某工會)竟要求我們須先終止、暫停或轉出時才能申辦,也要求提出相關行業之工作證明,可是我父親並非從事相關工作。 
對方甚至要求我們,須提供兩名工作保證人,供勞保局查明及須在證明書內容註明,若有任何法律相關問題,本人及保證人願意承擔。 
請問工會作法有道理嗎?眼看申請日將到期,工會仍不理不睬,我們該怎麼辦? 
律師魏千峯答: 
原則上參加職業工會勞保,要有確實從事該行業工作事實,依《勞工保險條例》等法規定,一般而言,都是沒有固定僱主的勞工或自行經營、作業者,才會參加職業工會投保勞保。 

恐有偽造文書官司
但或許是因經濟不景氣等原因影響,現有很多民眾貪圖職業工會保費較低廉,即使未實際從事該類行業也會找職業工會投保,工會方面通常不會詳加審查而給予投保,一旦等到聲請給付時,就會發生類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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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Kay問:
我家因付不出房貸,房子被拍賣,父母用我的名字再把房子買回,並以親戚名義辦貸款,但法拍金額尚不足還清銀行欠債。請問父母現在是不是還有債務?父母過世後,我要繼承這些債務嗎?父母退休後的勞退金會被銀行扣走嗎? 

律師許龍升答:
依讀者描述,應該是指父母當時積欠銀行債務,若父母是借款人或保證人,就要以自己的總財產對銀行負責,若拍賣房子後所得的錢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則父母仍須就不足數額部分負責清償;如果僅是抵押人,那責任僅限於該房屋的價值,拍賣後若仍不足償債,也不須對不足數額負責。因此,讀者父母是否還有債務,要看父母與銀行間的關係是借款人、保證人或抵押人而定。 

遺產難估 辦限定繼承
讀者父母一旦過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讀者會繼承父母的財產跟負債。如果讀者評估父母確定僅有債務,就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如無法評估父母財產跟負債何者較多,則可辦理限定繼承。
至於將來父母退休後,勞退金會不會被銀行扣走,要看父母的勞退金是適用《勞基法》還是《勞工退休金條例》。如適用《勞基法》,債權人可扣押退休金;如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依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退休金不可強制執行(即扣押)。但若退休金已匯入個人帳戶,就轉變為個人總財產,仍可扣押。如要避免勞退金被扣押,應與債權人協商,或做好財產規劃。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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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潘小姐問:
用兩個姪子的名義,向地下錢莊借了三十萬元,結果未依約還款,錢莊的人打算把兩位姪子押走,我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接到兩個姪子的求救電話,說被人強行帶到山上去,便出面代為跟錢莊解決姪子欠債問題。 
姪子當初說一個月要還我兩萬元,但還了三次就沒有下文。當初姊姊以姪子名義向錢莊借錢的簽字借條都在我手中,現在我很需要這筆錢,不曉得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姪子還我錢呢? 

律師郭令立答:
潘小姐應姪子的要求幫忙清償欠款,在法律上屬於受委任關係或借貸關係,如今因為姪子耍賴不還。潘小姐可用下列方式催討:一、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要求姪子限期還款,二、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雙方,促使糾紛得以妥善解決,三、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姪子還錢,由法院調解或判決姪子應否還款,以及應還的金額。 

成立後具法律效力
第一種方式有宣示立場的效果,但對方如不願配合,並沒有強制力。第二種方式如調解成立並送交法院核定,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至於第三種方式,法院安排調解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法可裁處罰鍰,調解成立也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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