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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
去年11月我結束育嬰假復職後,人事主管A君告知薪水不會變少,原上司B君卻說,過去半年代理我的C君將維持工作內容,我則改去協助主導公司新系統導入的D君,後來B君私下告知C君將調整我的職務,請問公司可變動我的職務嗎?我要等職級或薪水被做不利變更時,才能依《勞基法》主張我的權益嗎?

律師鍾芝宣答:
有關勞工的育嬰假權利主要是來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但該規定僅保障勞工請育嬰假後可以「復職」,並未限制僱主在有正當理由時,可以「合理變更」受僱勞工復職後的職務內容,也沒有保證勞工復職後給予「原職原薪」。 

不合理變更可調解
此外,司法實務也認為,在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公司相關業務及人事組織可能也有相當變化,若不准僱主為申請復職之勞工安排其他相當職務,說不過去,也不是性別平等法條的規範目的。
但如已可確認讀者的新職級或薪水,將受不合理變更,可先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不成,可再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要求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僱主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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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淑珠問:
2012年11月未修法前,我母親因欠卡債,父親於是以假買賣方式,將父親名下房子賣給我弟弟,因我也欠卡債沒過戶給我,豈料弟弟多次揚言賣屋,還說要拿去抵押貸款,假買賣將滿2年,請問我們該怎麼做,才能阻止弟弟霸佔房屋?

律師徐惠珍答:
讀者父親為躲避配偶卡債責任,而以「假買賣」方式將自己名下房屋移轉登記給讀者弟弟,自應釐清移轉登記的法律關係,究竟是「借名登記」契約?還是「贈與」契約? 

觸刑法可撤銷贈與
所謂「借名登記」,是當事人雙方約定,「借名者」經「出名者」同意,將屬於「借名者」現在或將來的財產,登記「出名者」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就本件而言,讀者父親若主張是「借名登記」,未來想討回房屋,卻遭弟弟否認時,父親必須提出事實證明。
譬如要證明與兒子間僅有形式,實質上並沒有買賣價金流向,且有證人證明當初是借名登記,並向法院請求確認該買賣關係及移轉登記的法律關係不存在,進而阻止讀者弟弟將房屋占為己有。
若讀者父親是以「假買賣真贈與」方式,將房屋移轉讀者弟弟,而弟弟對於贈與人(即父親)、贈與人配偶(即母親)、直系血親、3親等內旁系血親或2親等內姻親,有毆打、公然侮辱等行為,只要構成刑事責任,讀者父親即可依《民法》規定,在得知有撤銷原因時1年內撤銷贈與。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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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父親去世時財產由兄長及母親繼承,從此大姊就不再回娘家,母親住進加護病房後大姊也拒前往探視,母親口頭說不把將財產分給大姊,母親往生後通知大姊,但她均未回家奔喪。如今母親過世已5個月,大姊仍不願辦遺產繼承,請問我們是否就不能辦理繼承了?這會有什麼問題?還有其他方法嗎?

孫治平律師答:
依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遺產的繼承,是採當然繼承原則,也就是說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並不需要繼承人特別主張。 
所以,當讀者母親往生時,所有繼承人依法就母親的遺產,當然發生繼承效果,與讀者大姊是否願意繼承並無關係。 

半年內申報遺產稅
然而,若讀者母親名下有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母親死亡時起計算6個月內,必須向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否則,會被依納稅額加處1至2倍的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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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李先生問:
前年父親過世前留遺囑說房子歸母親,現金及股票留給獨子我。我母親長年有憂鬱症,父親過世後她以死威脅我交出遺產,我情急之餘簽下股票過戶協議。豈料母親換鎖不讓我進門,還拿刀攻擊我和未婚妻,也常對我使用言語肢體暴力,請問我該如何爭取回原屬於我的財產及精神賠償?

律師王杏文答:
被繼承人(亡者)生前對遺產的安排,在不侵害特留分比例下,於被繼承人死亡之際即生效,特留分比例於配偶及各子女,均為應繼份的一半。 
讀者與母親當然而直接取得依遺囑內容的財產。嗣後所為的過戶可以理解成處分自己財產,在母親以死威脅情形下簽立的過戶協議,可主張是受強暴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2年內均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協議,而視為自始無效。 

另案提民事賠償
若讀者父親生前遺囑有侵害特留分情形,需區分特留分比例範圍內仍有效,逾特留分比例則仍由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就超過特留分比例部分,讀者受脅迫所為過戶協議理解為遺產分割協議,仍因受脅迫而可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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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是在外讀書的學生,我與房東簽訂為期1年的房屋租賃契約,簽約時並交付2個月房租的押金給房東。但後來因故無法繼續租屋,必須提前終止契約,請問房東有權利將我全部押金沒收、拒絕返還嗎?

律師蔡念辛答:
依《民法》第450條、第453條規定,租賃未訂期限者,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訂有期限者,若有約定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者,並應提前通知。 
房屋租約多有約定期限,若契約中未約定「提前終止」條款,原則上房客不可單方面決定不租;不過若房客、房東雙方經溝通,同意提前終止租約,就算合法終止。另若房屋已有修繕必要,經要求後房東不處理,房客亦得終止租約。 

不符合約難討回
「押租金」的性質在擔保租金給付及租賃債務的履行。所謂租賃債務,如房租是否欠繳、是否有損壞房屋而應賠償等。因此,若租約已合法終止,且沒有租賃債務不履行的情形,例如:房客依「提前終止條款」提前通知房東終止租約;或房東已同意房客遷移,且將房屋另出租予他人,可認定雙方同意提前終止。房客自得請求返還全部押租金
反之,若房客不符合契約約定、或未經房東同意,逕自遷離,則此房屋租約並未合法終止,房東可以要求房客繼續履行契約,無論房客是否實際入住,都可收取租金。在這個情況下,房東就能沒收押租金來抵充欠繳房租。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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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羅先生問:
如果在借款期限10年且已有借據的情況下,另簽立到期日為10年後的本票,這張本票是否需去公證?若借款人有還款,債權人日後又去聲請本票裁定,借款人是否會被索討2次錢?本票可否有條件式生效?僅有借據沒有本票,是否足夠保障雙方權益?本票有效期限為何

律師蔡念辛答:
簽發本票只要符合《票據法》第120條規定,表明為本票、無條件支付、載明金額、發票日期與發票人簽名等事項,即為有效本票,不必另行公證。另因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因此簽發本票不得附加其他支付條件,若有此條件記載,該本票即無效。 
不過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或屬見票即付者(意即未寫到期日),自發票日起算3年不行使,即屬時效消滅。

建議載明受款人
若債務人已清償借款,執票人仍聲請本票裁定,債務人可以「本票所擔保之借款已清償」為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另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債務人得提出擔保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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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林宏益問:
生前想以遺囑的方式,依照法律規定書立遺囑,但如果當事人不識字,如何用手寫方式預立遺囑?如果其中1名子女用電腦打字方式幫父母預立遺囑,且透過法庭公證人2人以上見證,請問此份遺囑有效嗎

律師溫令行答: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每種方式均有遵守的要件。 
自書遺囑一定要自己親筆手寫,不可用電腦打字,且須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處及字數後另行簽名。若當事人不識字,建議改用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方式辦理。 

電腦打字爭議多
公證遺囑可由子女先用電腦打好遺囑內容後,跟遺囑人和2名見證人一起找公證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宣讀、講解並經公證人認可,再由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名後成立。如果立遺囑者不會簽名,經公證人記明後,可用按捺指印代替,即可成立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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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小湘問:
我朋友去年10月跟我借3萬元,口頭約定11月起每月還1萬元,但至今沒還1毛錢,透過電話追討無效,我有電話錄音並保留匯款收據,可當證據嗎?對方目前在外縣市工作,我寄存證信函有效嗎?有無請求權時效?還有其他法律途徑可追回欠款嗎?

律師張信陽答:
《民法》規定,「消費借貸」不屬「要式契約」,不一定要有書面契約才算成立,讀者的朋友雖僅以口頭約定借錢,沒簽下任何借據,仍可成立借貸關係。 
既然沒有書面的借據,遇有債務未還時,究竟借款本金多少?清償期為何時?有無約定利息?常會產生紛爭,此時要看借貸雙方能否提出有利證據說服法官。 

請求權時效15年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讀者稱有電話錄音並保留匯款收據,當然都可做為證據,尤其當初僅有口頭約定,並沒有簽借據,最好再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表明借款本金已屆清償期與追加法定利息等內容,將來提起訴訟才可作為呈堂證據之用。本案的請求權時效,應適用一般請求權時效15年。
建議讀者可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的規定,先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朋友收到後20天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具有確定判決效力,可做為強制執行名義。一旦將來進入法院訴訟,本案例的標的僅3萬元,應可適用程序較簡便的小額訴訟程序。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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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王先生問:
家母多年前立下遺囑,將1間房子給我,另間房子給兩個妹妹共有,當時財產分配符合特留分規定。請問房產若因都更改建而改變門牌地址,遺囑會失效嗎?需重立嗎?若最新房產公告現值與立遺囑時不同,且已違背特留分規定,能否仍按遺囑過戶?

律師張信陽答: 
都更改建除了可能變更門牌,還可能影響房屋戶數、大小,例如原本1戶30坪平房,都更改建高樓後,建商可能給原屋主2戶各20坪樓房,但不論怎麼變,只要不違背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本意,遺囑都有效。 
不過都更改建後,原有房屋門牌及建號、地號可能都會改變,若讀者拿著原本遺囑去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地政人員發現遺囑內容與現有資料不符,可能不敢貿然核准過戶。 

須比對新舊屋資料
讀者須到法院另提起「確認遺囑內容」訴訟,由法院調閱房屋新舊資料比對,確認遺囑所指房屋是現在的哪一間,再憑確定判決去辦過戶。若想避免上述麻煩,建議讀者請母親重新立遺囑,寫清楚房屋現有門牌及建號、地號等資料,以及要留給誰。
假設讀者母親除了3名兒女,沒有其他繼承人,每名兒女可各分1╱3遺產,即使遺囑另有分配方式,但每人仍有至少1╱6的特留分。若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須看屆時有沒有任何繼承人提出異議,如果沒有人計較,就依遺囑過戶,否則就要打官司,由法院釐清是否符合特留分規定。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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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幫助的讀者問:
我家前面有法定空地在家父名下,因公寓是1984年蓋的,法定空地都登記在地主名下,先前1樓住戶已蓋倉庫及遮雨棚,目前新住戶停車使用中,我姪子現在要停車要求對方開走但對方不理,請問要如何解決?我們有權拆除遮雨棚及倉庫回復原狀嗎?

律師張信陽答:
依《建築法》,建築物法定空地屬建築基地一部分,建築基地建築使用時,應留設一定比例面積空地。既然稱法定空地,顧名思義應要保持「空地」狀態,其上不得有任何建物之狀態,否則不符空地意義。 
建築法規規定建物應維持一定比例空地,有安全及景觀上考量,目的在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居住環境舒適及安全與衛生等公共利益,故《建築法》明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負有「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的使用負擔。 
停車須全住戶協議 
關於法定空地使用權問題,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屬共用部分,住戶應依其設置目的等規定使用,除另有約定,法定空地不得獨立使用成專有部分。 
讀者提及的倉庫、遮雨棚等情形,不符法定空地應保持「空地」狀態,可向縣市政府建管單位依違章建築報拆。至於法定空地被用來停車,須視全棟住戶是否有分管協議讓該住戶使用,若有,可召集全棟住戶重新協議;若無,即為無權佔用,讀者父親可向法院訴請回復原狀。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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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林先生問:
法院強制執行時所扣押的額度,是如何計算?相關規定是否有法律條文可做為依據?我在工作單位被扣薪是以薪資的毛額計算,而且已經被扣了快5年。另請問警察單位的超勤加班費,警政署明文規定為非固定薪資及津貼,這可列入扣薪的範圍嗎?

律師溫令行答: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務人的薪資在維持債務人和共同生活的親屬所必需的範圍內,是不能強制執行的。實務上法院常直接推定薪資的2/3,是維持生活必需的額度,所以才會定下扣薪1/3的標準。但此標準並不是法律上的明文規定,所以在不同的個案,還是可能會因薪資數額、扶養家屬的人數而不一樣。 

加班費也列入計算
法院核發執行命令,通常會載明扣薪的範圍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與加班費等,有些個案的執行命令上還把薪資和獎金分開,薪資扣1/3、獎金扣3/4,但無論如何這些扣薪比率,都是法院用前面提到「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條件來認定的。
依《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37期》討論結果來看,公保費、福利互助金、健保費、公務人員每月應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等,雖然都算是「維持生活所必需」,但原則上執行法院仍會依扣除前薪津全額的一定比率,發出扣押及收取命令,讀者認知恐怕跟實務見解並不相符,不過如果債務人有異議,法官都會就個案情形,斟酌是否調整比例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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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吉米問:
有朋友向我借了50萬元,最近我向她催討,她說會想辦法後就沒消息,甚至刻意在通訊軟體封鎖我。我只有匯款單沒有借據,也無對方身分證號碼,只知道姓名及居住路段,請問該如何要回那筆錢?打官司須律師協助嗎?費用約多少?找法扶基金會較便宜嗎﹖

律師陳佑仲答:
沒有借據情況下,可提「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並請法院依讀者所知的對方姓名、居住路段、電話等資料,向戶政事務所、電信公司函查對方真實身分。由於讀者有匯款單,官司並不難打,只要對方無法合理交代為什麼讀者要匯50萬元給她,或是瞎掰理由,不被法官採信,那50萬就會被認定是不當得利,必須還給讀者。 

怕對方沒薪水財產
打贏返還不當得利訴訟確定後,可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財產、薪水,比較怕的是對方沒工作,名下又沒財產,不過打贏官司至少能取得執行名義,未來對方找到工作領薪水或銀行戶頭有錢了,讀者仍有機會把錢討回。
打這種官司有律師幫忙當然比較好,可以省去親自寫訴狀、跑法院的麻煩,請1位律師的費用大約是每一審6萬元起跳,如果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資格,法扶會安排的律師費用大約是每一審2到3萬元,以讀者這件民事官司來說,符合扶助的資格是「案件要有道理」,且讀者須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財產在一定額度以下」等條件。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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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雯問:
公婆與先生的哥哥住在先生名下房屋,沒和我們同住。房貸是我先生向農會申請,約定公婆和哥哥繳交,如果他們沒按時繳房貸,請問遲繳多久會被拍賣房子?我先生名下其他財產會被沒收嗎?我名下財產也會遭沒收或凍結嗎?我3歲女兒若在郵局有存款,也會被凍結或沒收嗎?

律師林俊峰答:
讀者先生名下房屋申辦購屋貸款,理論上應由先生按月繳交房貸,但因私下約定,由居住的爸媽與哥哥繳交房貸,如果他們遲延繳款,農會過一陣子就會寄信,催促讀者先生繳貸款,若未恢復繳交貸款,農會將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此屋。 

法拍房屋抵債
假設該屋價值8百萬元,向農會貸款5百萬元,繳交1百萬元房貸後,就未再繳交,農會將針對剩下的4百萬元房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抵押權,拍賣此屋清償欠款。
通常農會核發貸款前會評估房屋價值,設定足以清償房貸金額的抵押權,萬一房屋價值劇減,造成拍賣房屋仍不足以清償欠款,當初簽約若有連帶保證人,農會也會向連帶保證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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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Amy問:
我在大陸的台資公司上班,工作年資已滿1年,日前被資遣,由於公司在台灣核報薪資時高薪低報,導致我只能拿到實際工資1╱4的資遣費,請問我該怎麼辦?另外我尚有多天假未放,公司應折現給我嗎

律師劉思龍答:
資遣費計算標準,以2005年7月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前後為分界,以及勞工選擇勞退新制還是《勞基法》舊制,而有不同的計算標準,但基數皆為離職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 
依照舊制,工作年資每滿1年,應給予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若適用新制,則工作年資每滿1年,應給予半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且最多僅有6個月的基數。讀者應屬勞退新制勞工,若工作滿1年遭資遣,應有半個月薪資的資遣費。 

需給付不休假獎金
讀者所指高薪低報,應指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全民健保等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而計算平均工資或資遣費,則是以具有工作對價及經常性之每月應領工資為基準,並非以投保薪資為平均工資的計算依據。因此只要能證明,資遣費與之前每月應領工資不符,可請求資遣費短少之差額。
若勞工被資遣離職是出於非自願,僱主仍應依法給付離職前未休完畢之工資(俗稱不休假獎金)。另若公司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而被資遣勞工因為公司高薪低報,導致可向勞工保險局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短少的話,也可向僱主請求失業給付差額。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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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黃小姐問:
房客積欠房租2個月以上,並簽切結書約定繳付日期,但時間到仍不付房租,切結書是否具法律效益?還是要以存證信函?若寄存證信函房客仍舊不付款,我是否可直接找鎖匠換鎖?他還說叫我直接去告他,目前他都故意只欠1個月,我只能等到合約到期是嗎?

律師張信陽答: 
為避免房客不付租金窘況,房東出租房屋時,於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時,最好先找公證人辦理租約公證,註明承租人不履行「租約屆滿或終止交還房屋」或「給付房租及違約金」時,願逕受強制執行的意旨,這樣萬一遇到房客不付租金,就可免經訴訟程序,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於當事人較有保障。 

換鎖恐妨害自由
讀者租約應屬於未辦理公證,按《民法》第440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此外如果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須達2個月的租額以上,才能依規定終止契約
讀者的房客積欠房租2個月以上,並簽切結書約定繳付日期,該切結書雖非無效,但讀者仍須以存證信函表達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才可要求遷空搬離。倘若房客不配合,恐怕還需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才能取得強制執行的名義。提醒讀者,若沒有法院判決及執行,就直接找鎖匠換鎖,恐有涉及妨害自由的問題。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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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TSAI問:
我投資朋友甲1百萬,甲再拿去投資他朋友乙,甲說每3個月可分9萬,甲拿3萬,我拿6萬。去年5月時,甲說乙沒給她9萬,所以我也拿不到6萬。後來甲,她和乙有金錢和感情糾紛。我擔心本金拿不回來,問甲會不會有問題,她只安撫我。請問我要如何處理才能取回本金?

律師溫令行答: 
建議讀者先與甲簽好書面契約,較能自保。投資的本質,其實是《民法》契約的一種,雖然契約的約定,不以簽署書面為必要,但在拿錢出來投資前,最好還是把雙方的約定白紙黑字寫下來,由雙方簽署,如果日後有了爭議,對兩方來說都會比較有保障,也能夠作為訴訟上的證明。 

違約可返還本金
再來就是違約的一方,必須負擔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讀者把錢拿出來給甲,雙方約定每3個月甲應該給你6萬,這就是口頭所定的契約。由於這個契約存在於讀者和甲之間,甲如果沒有依照約定給付金錢,就已經違約。至於乙究竟有沒有把錢給甲,是他們之間的契約問題,跟讀者沒有關係。
最後要說的是,債權人在遲延給付的情形時,如要解除契約,必須先催告。因甲並沒有在約定的時間給付金錢,依法必須付給負遲延的責任,讀者可先對甲定相當期間催告履行契約、交付金錢,如果甲並未照辦,讀者就可解除契約,並請求甲返還本金。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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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張先生問:
我在一家清潔公司上班,薪資是公司轉帳匯給我,沒有明細表也沒薪資袋,公司有說有幫我投勞、健保,事實上卻沒有繳保費給勞保局及健保局,我前陣子發生事故向勞保局請求保險給付被拒,勞保局要求公司開立每月從員工薪資扣除勞保費的證明,但公司不願意,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陳佑仲答: 
依《勞保條例》,投保單位(公司)若沒為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導致勞工無法領到保險給付等損失,應由公司賠償,且公司漏繳多少勞保費,勞保局可處罰公司4倍罰鍰。另外,你提到公司不願配合勞保局查核是否有幫你繳保費,依《勞保條例》可處 6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 

須負擔保險給付
由於公司沒幫你繳勞保費,害你領不到保險給付,你可向法院訴請損害賠償,要求公司賠償損失。其他相關案例包括公司拗員工全額負擔保費,勞保局可按公司應負擔保費金額,對公司處2倍罰鍰,且公司要退還拗員工多付的保險費給員工。
還有的公司為省錢,把月薪4萬元的員工報成只有1.6萬,雖然公司與員工都少繳保費,但員工可領的保險給付也因此變少,若被勞保局查到,可對公司處罰少繳保費4倍金額,且公司要賠償員工所受損失。反過來說,有人月薪1.6萬卻故意報成4萬,目的是多領保險給付,被抓到一樣會罰公司溢報金額的4倍罰鍰,並追回溢領保險給付。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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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公司從事行政工作,目前懷孕7個多月,公司似乎想找人取代我,經常無端指責我工作態度不佳,主管也暗示要我去生產時順便就主動離職,我想請問,如果我工作上沒有出任何差錯,只因懷孕就被逼離職,我可以申訴公司違法嗎?若打官司要花很多錢嗎?

律師劉思龍答: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僱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因此勞工若因懷孕而被逼離職,僱主則涉懷孕歧視之嫌,勞工可依法提出申訴。 

僱主涉違法資遣
另外公司若要以工作態度不佳為由,要求懷孕勞工走路,僱主須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證明勞工有不能勝任工作之客觀事實,才能資遣勞工,而且仍要給付資遣費,否則仍屬不合法資遣,勞工仍可要求保障工作權或要求資遣費。
因此讀者若因懷孕而受到歧視,甚至被無端要求離職時,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設立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及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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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家家問:
我與前夫離婚後爭取到監護權,並將兒子改從母姓。我男友和兒子也如親生父子,過幾年孩子要上學不希望他發現最愛的爸爸不是親生的,礙於男友家人不諒解而無法結婚,但男友希望兒子上學前去辦理領養手續。沒結婚的話男友可辦領養手續嗎?戶口上父親欄會變成他嗎?會註明「養父」嗎?

律師鍾佩潔答: 
《民法》上並沒有領養這個法律行為,只有認領和收養兩種。認領是認有自己血緣關係的小孩(有事實上父子關係,但無法律上父子關係),如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之親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在法律上就視為婚生子女。 

須經生父母同意
生父母沒有結婚,欲登記承認生父與子女之親子關係,即為認領登記,持證明文件及申辦證件,向該非婚生子女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不問子女是否成年。
收養則是將沒有事實上父子關係的他人小孩,收養成為自己法律上的子女,就是收養他人之子女,作為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子女的權利義務相同。
依《民法》第1073條規定,子女被收養時,須經生父母同意,收養者年齡也應比被收養者年長20歲以上,因此讀者與男友在沒結婚的狀況下,男友也可辦理收養手續,戶口上父親欄會變成是他,不會有養父一詞。若將來結婚,也可依《民法》第1073條之7的但書規定,由男友收養讀者的兒子。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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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50歲張姓男子因與髮妻結縭多年無法得子,經檢查發現妻子不孕,且多次嘗試人工受孕失敗後,張男便透過網路,找上1名21歲魏姓女子以58萬代價產下1女。

不料女嬰出生2個月後,魏女就私自將女兒出養給別人,並對張男避不見面,張男在近日才發現被瞞了4年,一怒之下提出收養無效及監護權之訴,法官判決均勝訴,但養父母不服,將提出上訴爭奪養女監護及收養權到底。

據了解,因當年魏女向法院聲請出養認可時,稱不知生父是誰,法院無法通知張男到庭表達意見,導致女嬰順利交由養父母出養。

張男向法官表示,因妻子不孕,自己6年前在網路上找到魏女,並以58萬為代價擔任代理孕母。同年12月間,張男與魏女2度相約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隔年1月魏女告知懷孕,張男陪同至醫院產檢。為求慎重,張男要求先確認DNA才履約分期付58萬元給魏女,但此舉讓魏女不滿,產下女嬰後隨即出養給另一個家庭。

張男在女嬰出生後,曾多次要求辦理收養,但都遭魏女拒絕避不見面。期間魏女還以付不出保母費再向張男要錢,張男支付費用後直到近日才得知,「女兒」早在4年前就被出養,一怒之下告上法院。法官認為張男確實為女童生父,雖為非婚生子女,但張男依然擁有女童合法監護權,因此判決4年前的出養無效。(侯力元/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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