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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陳小姐問:
我因懷孕而跟男友訂婚,後來我想解除婚約,男方要求我演完這場結婚的戲,演完後沒去登記也未同住,小孩我在養,男方偶爾拿錢給我,現已不給錢,請問聘金、金飾我要還嗎?我要怎麼做才能把小孩的戶籍跟姓氏登記在我這邊?報戶口時我的簽名是男方偽造,我可告他偽造文書嗎?如果提告我可取得監護權嗎?

律師吳柏宏答:
判斷結婚有效與否,在2008年5月23日《民法》第982條修正條文施行前,只要結婚雙方主觀上有結婚之意思,客觀上亦具備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即可成立有效婚姻關係。 
而於《民法》第982條修正後,因改採登記結婚,即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才是有效的婚姻關係。 

沒登記婚姻不成立
本件陳小姐與男友若是在修法前結婚,因雙方主觀上並不想結婚,並不會發生結婚之效力,若在修法後結婚,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無法成立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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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林先生問:
父親與叔伯間有筆土地屬共同持有,尚未分割,有長輩提議分割,但少數人反對,請問有何方法順利分割?另外我長期住在祖籍處(以前房屋無地基),我想打掉改建,是否也須全部土地持有人同意?祖籍有間房間登記在伯父名下,但父親早年已買下,只是至今未辦理過戶,請問可否一起改建?

律師馮梅君回答:
依《民法》,可參閱第823條、第824條、第830條第2項、第1164條、第1165條第2項相關規定,林先生父親與叔伯間共有的土地,無論是基於繼承來的公同共有,或是其他原因所生的分別共有狀況,在無法令規定,或依該土地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約定不分割期限情形下,共有人都可以隨時主張分割。 

過半數同意可改建
若部分共有人反對分割,又無法以協議分割方式完成分配時,則主張分割的共有人,應將其餘共有人全體列為被告,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但法院判決可自行依認為妥適的方式進行分割。
就林先生欲改建祖籍處房屋,因非屬於簡易修繕,而無法由各共有人單獨進行,但可透過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者、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的同意後,進行改建,不需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至於林先生父親所購買的房間,建議仍先辦理移轉登記後,再進行改建,以杜絕日後紛爭,兩造纏訟的窘境。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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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王小姐問:

有位同事,每次申購物品時明明是他自己親自去採購的,回來報帳時在發票上簽名後總要加個「代」字,然後請其他同事在驗收欄幫忙簽章。加個「代」字讓人產生一種錯覺,好像這件事不是他本人的意思,而是代替某人。我們這些曾經幫他簽章背書的人心裡都毛毛的,生怕哪一天會有無妄之災,但又不便拒絕。請問簽名後加個「代」字是否真能卸除法律上的責任?同事會被牽連嗎?我們該如何自保?

黃清濱律師回答:

這種情形在刑事責任上主要牽涉到的是偽造文書罪,關鍵則在王小姐的同事是否真有購買公司所需的物品,是否有浮報購買金額的問題。如果王小姐等人知道同事到不法商號購買發票浮報,但仍礙於情面蓋章,使得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王小姐等人就可能構成「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公司還可以向王小姐等人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可判三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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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草民問:
草民有筆建地在2004年進行土地重測,更換新的地籍圖,但在重測前,有申請鑑界,才蓋了2層樓的水泥建築。今年在家中看到一張重測前的地籍圖,對照新圖,發現我的土地短少了3台尺,請問能否申請再鑑界?

律師劉宇哲答: 
關於地籍測量實施的相關程序,《土地法》第47條授權中央地政機關訂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而該規則中的第2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人若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敘明理由,申請再鑑界

仍有糾紛須提訴訟

但若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不同意見,是否可以申請第三次、或第四次的鑑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範,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第三次鑑界的申請,申請人僅得向司法機關提訟訴請解決,換言之,再鑑界的申請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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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黃先生問:
我在2007年間借5萬元給友人,他有簽本票給我,如果我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需附上本票原本嗎?但我現在因案在監執行中,如果由家人寄本票來的話,獄方會在本票上,由左上到右下畫一條線,如果這樣畫完,本票還會有法律效力嗎?

律師鍾芝宣答: 
依據《票據法》第12條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依黃先生所述,獄方在本票上由左上到右下畫一條線,會被視為未記載而不生效力,故本案本票,仍然會有本票法律效力。

超過3年可拒付

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於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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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陳先生問:
我的祖父3年前過世,留下2棟房屋、3甲農地,我和姑姑是法定繼承人,我把身分證跟印鑑證明交給姑姑辦理遺產繼承,豈料姑姑至今避不見面,還把祖父所有遺產過戶到她名下。請問我該怎麼透過法律程序討回公道?要告刑事還是民事?該在哪個法院提告?

律師毛鈺棻答:
以讀者所述內容研判,讀者的姑姑在刑事方面,可能涉有《刑法》第335條的侵占罪、第342條的背信罪、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4條的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之嫌,但是否符合上開罪名,仍須由檢察官調查後,依據個案情況來認定。

土地位置決定轄權
在民事方面,建議讀者可向對方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同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返還,以及同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返還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
由於讀者提到姑姑目前避不見面,建議讀者可先到有管轄權的地檢署,按鈴或遞狀提起刑事告訴,地檢署一般會以土地所在位置,或讀者把身分證與印鑑交給姑姑的地點,作為是否有管轄權的依據。
檢察官受理偵辦後若認為有必要,會以拘提或通緝的方式要求被告到案說明,倘若檢察官認為,被告有涉犯上開刑事罪名而將被告起訴交由法院審理,則讀者可在法院刑事庭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或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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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前幾天我男友出差,我打電話給他,問他有沒有從酒店帶女生回房間,他說有,我很震驚也很傷心,所以到他的LINE主頁留言,說了一些話訓責他,但隔天我就後悔了,請問我在他的留言牆說出他的行為,並訓責他,這樣我會犯法嗎?

律師溫令行答:

依據《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為帶酒店女子回房間的行為,可能會讓人產生負面觀感,而對名譽產生負面影響,所以讀者將這件事公開在LINE主頁上,可能會有涉及誹謗罪的疑慮。

端看對方是否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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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麗卿問:
我姊姊十一年前與姊夫分居至今獨立扶養子女。去年姊姊子宮頸癌復發轉移,正在進行化療放射治療。她擔心病情惡化,恐日後姊夫以配偶名義,領取她的勞保退休金。請問,如何讓姊姊的勞保退休金可以由她的未成年子女繼承?兩人長期分居,可否訴請離婚?

律師溫令行答: 
婚姻是一種身分契約。婚姻的締結和分離,均須經雙方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可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列舉出十種可請求裁判離婚的事由,訴請判決離婚。夫妻長期分居的原因如果是一方惡意遺棄,另一方可依照上述法條訴請離婚。
如果只是單純的長期分居,雖不是列舉的十種態樣之一,但最高法院曾在九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二三三號判決判決認為「夫妻間因堅持己見,長期分居兩地,各謀生計,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互不聞問,已成路人,而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的婚姻目的」判決離婚。所以,就算是單純的長期分居,還是有機會獲法院以《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有其他重大事由,無法維繫婚姻」判決離婚。

生前預立指定請領人
至於勞工退休金,原則上只有本人可請領,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如果本人死亡,則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領回。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的請領人,應共同具領,且父親依法律規定可以法定代理子女領取,若要避免退休金遭夫領走,可訴請離婚,也可以在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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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陳先生問:
在網路上認識了一個朋友,他說母親住院需用錢,所以借他1萬5千元,但事後他不再與我聯絡,當初沒寫借據,只有事後LINE談話內容可證明他跟我借錢。請問LINE的談話內容可提告民事訴訟嗎?我覺得他母親住院之事應非事實,我可提告詐欺嗎?

律師張凱萍答: 
民事上你借他錢是屬消費借貸契約,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如果當初有定還錢期限,要等期限到才能請求還錢;若未定還錢期限,要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他還錢,建議讀者可用存證信函方式催告,證據力較足夠。

LINE對話可為證

若催告後還沒下文,則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未提出異議,則可用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是向法院請求,但因借款金額未達50萬,所以屬強制調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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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曾小姐問:

我們是一所小型成衣加工所,半年前代工的工資四十五萬元,公司拿有背書的客票支付但支票跳票,我們有到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但老闆一直藏在國外不見面,請問要如何要回這筆錢?
此外,另一家公司則是無故強行扣我代工工資十六萬元,我寄了存證信函限對方兩星期內出面還款,但他們置之不理,請問我該怎麼做?我們代工所得利潤非常微薄,這些都是血汗錢,又必須支付員工薪資,盼律師能為我詳解,感激萬分!

岳珍律師答:
原則上曾小姐採取到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的動作是正確的,但因曾小姐未說明支票發票人是以公司或老闆名義背書,因此建議曾小姐下列兩種不同作法。 

請法院查封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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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的王先生問:

我收的支票被跳票一百多萬元,請問我要怎麼處理?是否要提民事訴訟? 

律師楊國宏回答:
王先生收的支票被跳票,如果協調後對方仍不還錢,建議王先生循民事管道救濟。王先生也應在最短時間內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方的財產,以免將來官司勝訴,仍拿不到錢。 
不還錢可查扣財產

聲請假扣押的同時,王先生可以同時向法院聲請發出支付命令,如果法院認定王先生收的支票有效,通常約一個星期就會將支付命令發給對方,請對方還錢。但對方收到支付命令後,有權在二十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此時案件就會轉成民事訴訟案件,由法官定奪對方是否應該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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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盧先生問:

我跟後母處得不好,幾年前我們簽約協議分家,契約中限定後母不得繼承我父親的遺產,可是我又聽朋友說這種私約是無效的,是這樣嗎?我怕處理不好會突然冒出遺產負債。 
另外,我買了一筆土地,想蓋間平房自住,但因營建物料狂漲,所以打消念頭,可是日前卻發現我的土地上被人蓋了農舍,對方是熟識的前地主,我想把土地暫借他使用,這樣會影響我將來的使用權嗎?

律師張智剛答
盧先生和後母簽訂的拋棄繼承契約是無效的!因為拋棄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2個月內向地方法院聲請,這包括2個要件,首先是必須到法院聲請辦理、由法院裁定,任何私人約定在法律上都不算數;其次,聲請期限不能超過被繼承人死亡後2個月,也不能提前辦理,也就是說,不可以在被繼承人還活著時,就事前辦理拋棄繼承。從盧先生的敘述來看,您的後母並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所以她仍有權繼承你父親的遺產。

須將約定條件入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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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讀者江小姐問:
我離婚一年後前夫再婚,女兒由前夫和再婚妻撫養,如果他的現任妻子想要收養我的女兒,需要經過我同意嗎?還是可由法院判決即可收養我的女兒?
如果幾年後我再婚,前夫的太太仍想收養我女兒,是否可不經我的同意就收養我女兒呢?

律師許博堯答: 
《民法》第一○七六條之一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父母之同意,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無法表達意思),收養子女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所以,妳前夫的現任太太如果要收養妳的女兒,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寄開庭通知單到妳戶籍地址,通知妳出庭表示意見。

事先詢問兒女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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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小雅問:
小姑三十多歲,已離婚無育子、無業,因婆婆與我們同住,連帶小姑也和我們住一起。因生活摩擦,我們夫妻已和小姑撕破臉。因土地、房屋全已在我先生名下,將來若是婆婆往生,我們可把小姑請離我們住所嗎?如果小姑把我們這家鬧得雞飛狗跳,我們有辦法處理解決嗎

律師余德正答:

不論這房屋先前是讀者丈夫從父母哪裡繼承而來,或是自己購得,如果現在房屋是登記在讀者丈夫名下,屬於先生所有,即使你婆婆仍在世,讀者與丈夫依法仍可本於所有權,請小姑搬離該房屋。

不願搬可罰十萬
如果小姑因為你們要求她搬出去而大吵大鬧,過程中若有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的家庭暴力行為,包含肢體或言語上的暴力行為,你們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命她自該房屋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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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的金小姐問:

我十月初收到銀行寄來的信用卡帳單,卻發現明細表中有兩筆異常支出,一筆是在珠寶店刷卡消費六萬元,另一筆則是在酒店刷卡八萬元,我不曾買過珠寶,也沒去過酒店,我想我可能是被盜刷了,請問該怎麼辦呢?

律師連立堅答:

銀行認定這兩筆款項是金小姐刷的,但金小姐手上卻只有一張當月應繳帳單,這個時候金小姐應該做的,就是向銀行調閱這兩筆有爭議消費的簽單,核對簽單上的簽名,讓證據來說話。

查看簽名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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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小艾問:
我家的房子最近被我大姑偷轉辦設定到她兒子名下,經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才發現是在2010年4月間大姑假借幫我爸申請殘障津貼,拿走我爸的證件去做設定,事實上房屋是我父親名下,但父親身體不好都是媽媽賺錢繳房貸,請問我們要如何透過訴訟途徑把這棟房屋爭取回來呢?

律師吳柏宏答:

讀者父親名下的房子遭大姑以幫忙申請殘障津貼而取得證件之機會,移轉所有權給大姑的兒子,建議讀者的父親應以房屋所有權人的身分,向法院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即請法院將大姑所辦理移轉給兒子的所有權登記塗銷,回復成所有權登記在讀者父親名下之狀態

冒用證件已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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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李先生問:

先父於今年9月9日去世,他生前是榮民,領有終身俸,生後除留下部分遺產,家屬還可額外請領兩年份的終身俸薪餉,一年多前,先父娶了一名中國新娘,但她至今尚未領有台灣的身分證,而我是先父的獨生子,日前因案遭法院判刑,目前仍在監獄,4、5年內都無法重返社會。
請問,先父的遺產及兩年薪餉,依法應由繼母還是我繼承,或兩人皆有繼承權?如果由我獨自繼承,而我人在監獄,又無任何親戚朋友可委託代辦,我該如何辦理?另外,我被判處10年4月有期徒刑,如果無法及時出面辦理,是否會影響到我的繼承權益?

律師王怡惠答:
本案可分為兩部分:遺產部分,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繼母與你都是合法繼承人,不因繼母尚未領得台灣身分證而受影響 

終生俸非繼承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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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有位朋友幫我操作期貨,我把錢匯到她的戶頭,後來她生病了,要我轉匯20萬元給她,誰知道幾個月後對方因癌症過世,當初那筆錢我匯到她兒子的戶頭,等她出殯後,我向她丈夫討錢,但她丈夫不認帳,請問我該怎麼追討這筆錢呢?討回來的機率有多高?

律師張凱萍答: 
讀者的錢是匯到友人兒子的戶頭,而這個人與讀者又無任何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讀者也未委託友人兒子操作期貨,且縱使是委託友人,也屬還沒操作就過世,因此友人兒子戶頭中還有讀者的錢,即屬《民法》第179條所規定的不當得利,讀者可向友人的兒子請求返還。

也能聲請支付命令

另外,因讀者匯錢的原因是要委託友人操作期貨,期間友人過世,所以這筆款項會變成她的生前債務,依《民法》1138條及1148條規定,丈夫及兒子均為繼承人,應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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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侯小姐問:

朋友欠多家銀行卡債約四百萬元,屢遭催討,他是攤販收入不高,妻子在公司上班,兩人有一個六歲小孩,請問他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與本票裁定,不理它會不會被通緝?銀行說不理會被捉去關,真的嗎?並說欠款會影響妻子與小孩(妻子沒有附卡也沒連帶保證)的信用,真的嗎?此外,不理法院寄來的裁定會有什麼影響?

律師陳超凡答:
聲請支付命令與本票裁定都是銀行為取得執行名義所採取的法律程序,只是確定債權額的存在,待銀行取得執行名義後,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拍賣等程序。縱使確定法院採取這些行動,也僅止於產生強制執行的效果,而不理會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並不會遭法院通緝。
侯小姐可轉達朋友,法院的強制程序屬民事事件,與刑事犯罪被告的逃亡不同,銀行說不理會被捉去關,應屬不實的恫嚇言詞,除非另有刑事案件,否則絕不可能因此即遭通緝或被關。

夫死有債務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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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6年前哥哥娶了中國新娘並生一子,第3年女方回中國工作,小孩目前在台讀幼稚園。女方在中國財產比哥哥多,若哥哥要求離婚,法官會依財力狀況把監護權判給媽媽嗎?女方說離婚要給贍養費與監護權,我方只能依女方要求,才能離婚嗎?如果女方不肯回台出庭,法官會等她來台再判決嗎?

律師鄧啟宏答: 
原則上夫妻是否離婚,由其自由協議決定,如協議不成,夫妻之一方亦可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讀者的兄嫂就兩願離婚無法達成共識,可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但須提出《民法》1052條所定裁判離婚事由的相關證據。

子女最佳利益酌定

另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裁判離婚事件前,須先經法院調解程序,所以如果讀者哥哥欲提告離婚,會移由法院依調解程序先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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