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黃先生問:
我在2007年間借5萬元給友人,他有簽本票給我,如果我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需附上本票原本嗎?但我現在因案在監執行中,如果由家人寄本票來的話,獄方會在本票上,由左上到右下畫一條線,如果這樣畫完,本票還會有法律效力嗎?

律師鍾芝宣答: 
依據《票據法》第12條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依黃先生所述,獄方在本票上由左上到右下畫一條線,會被視為未記載而不生效力,故本案本票,仍然會有本票法律效力。

超過3年可拒付

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於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故依讀者所述,該本票是2007年由友人即債務人簽發,迄今已近7年,應該已罹於《票據法》3年時效消滅,債務人在法律上得用時效完成為由拒付。另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規定:「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逾期仍可當證據
雖讀者拿到的本票,已罹於時效,但建議讀者仍可將本票原本、或本票發生原因的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匯款單等,一併提出作為債務人受有利益之證明文件,據此提出償還利益或借款返還5萬元之訴訟。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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