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讀者老孫問:
已經贈給未成年孫子女的房地產,可否暫時收回管理,等到孫子女長大能處理,再給予孫子女,避免被他人剝奪、佔有或買賣。此外,如何採取相關措施,防止婿、媳等他人將贈與孫子女的房地產過戶、抵押、借款等,保障未成年孫子女的權益呢?
律師陳木答
贈與未成年孫子女的房產,既已贈與,完成過戶,該房產的所有權即屬該未成年人所有,成為特有財產。
父母私用可控背信罪
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由其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如果不是為了子女的利益不得處分,例如不能設定抵押權、移轉所有權等行為,也不能收回。
若已將房地產贈與未成年孫子女,又怕未成年孫子女的父母利用管理權,非法處分其特有財產,你可依《刑法》第三四二條背信罪的規定來約束。該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而為違背其利益的行為,致生損害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贈與人可事先將該法律的規定告知,預防父母違法。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不畏懼《刑法》的處罰,仍敢違法,贈與人除可控告其父母涉及背信;民事部份,未成年人可依民法第七十一條主張父母的法律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屬無效,要求父母將特有財產回復到原來狀況。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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