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楊小姐問:
我先生買房子,我替先生的房貸做連帶保證人,房貸是我先生在繳,已繳了五年,繳款都很正常,但我最近想跟他離婚,不願再做保證人負擔風險,有無方法可取消保證人權益責任呢?
律師蔡明和答:
楊小姐希望與丈夫離婚後,雙方能劃清界限,因此確有必要不做丈夫房貸的連帶保證人,以免離婚後前夫的房貸繳款不正常,最後被銀行找上門。不過首先要請丈夫再找其他人擔任保證人,向申請房貸的銀行進行協商,獲銀行同意才能更換。
因為楊小姐要與丈夫辦理離婚,建議雙方協調離婚事宜時,可把更換銀行房貸連帶保證人列入離婚協議書的條件之一,由離婚雙方進行討論,最好寫明雙方必須在何時,或在特定時間之前,共同到銀行完成變更房貸保證人的手續。
找律師簽名作證
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糾紛,建議可以找公證人或律師,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作證,如此一來,離婚協議書內容只要沒有違反風序良俗等特殊情形,丈夫一旦藉故拖延,楊小姐還可以拿著這份協議書,向法院提起履行協議之訴。
此外,如果因丈夫遲遲未能變更房貸保證人,導致楊小姐須繼續負擔房貸款項,楊小姐也可根據這份協議書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要求丈夫全額賠償,且可依據協議書中明定的時間起算,請求丈夫同時負擔利息損失。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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