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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戴小姐問:

我先生去年發生車禍,無法繼續工作,因而繳不出信用卡費,之後,我接到銀行所委託的法務人員來電,表示若不還錢,就要告我先生涉嫌詐欺,請問這個罪名可能成立嗎?
我先生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如果他真的沒有錢可以償還卡債,最壞的結果可能是怎樣?我沒有使用附卡,但房子登記在我的名下,我是否也會遭到連累?
律師王怡惠答:

如果持卡人因為意外事故,導致薪資或工作收入中斷,而延遲繳納信用卡費,應該不會構成詐欺罪;因為根據《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必須要以詐術騙取他人財物。因此,除非銀行能夠提出具體事證,證明持卡人當初是以詐騙手法,使銀行因上當而同意核發信用卡,或持卡人與詐騙集團勾結,出賣個人資料供詐騙集團冒辦信用卡,或利用「假刷卡真詐財」等方式,向銀行詐取財物;只要持卡人沒有積極的詐騙行為,通常不會構成詐欺罪。
無權處分非保人資產

銀行方面一般會根據信用卡申請契約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請求持卡人給付積欠卡費,法院若判決持卡人敗訴,而持卡人又無法清償債務時,銀行會聲請查封持卡人名下不動產或薪資所得等財產,若查封不到任何財產,法院將發給銀行債權憑證結案,銀行會將債權轉賣給不良資產處理公司,繼續追討債務。而戴小姐只要沒有擔任丈夫信用卡的連帶保證人,依法銀行無權處分您名下任何資產。
記者蘇恩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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