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的林先生問:
我太太7年前向銀行申請信用卡,還暗中冒用我名義申請附卡由她持用;最近我自己要辦信用卡卻屢遭退件,一查才發現因太太繳不出卡費被強制停卡,連帶使我信用受損。請問我太太冒名辦附卡是否觸法?夫妻是否要共同承擔信用卡債?可向銀行協調分期攤還卡債嗎?我不承認附卡的申請表及消費簽單是我簽名,該如何舉證? 

律師張智剛答:
法律規定夫妻在日常家務上有代理權,例如太太可用先生的薪水繳交家中水電費,但申辦信用卡並非日常家務,林太太冒用先生名義填表簽名辦附卡,觸犯偽造文書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除非是連帶債務人或保證人,否則夫妻不必負擔對方債務,而且信用卡附卡從屬在正卡之下,附卡的債務應由正卡持有人承擔。 

要銀行取消不良紀錄
麻煩的是,林先生被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列入黑名單,當務之急是向銀行聲明附卡的申請及消費不是林先生親自簽名,並要求銀行向聯徵中心取消林先生的不良信用紀錄,接下來再和銀行談分期還債。林先生願意出面償還太太的卡債,銀行高興都來不及,通常會同意分期;但林先生一定要堅持銀行先取消信用不良紀錄。
林先生想證明自己沒有簽名辦卡消費,可提供親筆簽名給銀行比對,若銀行還是不相信,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民事訴訟,由法官裁定舉證責任分配和鑑定方法。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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