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陳先生問:
土地是父親的名字,土地上的房子是母親的名字(透天厝),母親在一九九五年,拿著土地權狀委請代書,在父親的土地上,用五個子女的名字,在土地上做地上權設定,存續期間是不定期限。
現在父母親想要出售這筆土地和建物,但礙於其中一名子女不願意提供文件,塗銷土地上的名字,以致於無法解決。請問當初母親是自行更改土地權狀,有無觸法?請問現在該如何解決?父母與子女之間並無借貸關係,父親若提出偽造文書,是否成立?若是子女自動除名,是否還會被定罪?
律師黃鼎鈞答:
依照規定,在辦理地上權設定時,需協同土地所有權人一同辦理。
事前未經父親同意
如果身為土地所有權狀的父親本人,對設定地上權一事全然不知,而陳先生的母親卻擅自以父親的名義所簽認的公契(同意書)等證明文件,私自辦理,文件若全屬他人偽造,辦理手續的母親和知情的人,都涉有偽造文書等相關罪嫌。
所以這件事先溝通再興訟,才是最好作法,可以找具說服力的人,或是公信力佳的人居中協調,例如律師、長輩等,或申請公所調解。
另外,若陳先生的父親一旦提出偽造文書的告訴,由於這是公訴罪,提出後,就不能撤回。而地上權設定與有無借貸無關,是否會被判刑,要由法官依據證據和事實來認定,目前無法先一步預知。由於當年就未經陳先生父親同意偽造相關文件,當時該罪已經成立,所以不會因為事後子女拋棄權利而免責。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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