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謝小姐問:
我先生多年前與我分居,他在外的行為我都不知道,他三年前的五月往生,直到上個月我收到銀行寄的存證信函,才知道我先生生前向銀行貸款六十萬元,因為我是繼承人,所以銀行要我還債,開庭時我把實情告訴法官,法官問我當時有沒有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我不懂這些,也不清楚在外地工作的兒女有沒有辦拋棄繼承,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張智剛答:
謝小姐的丈夫是在三年前死亡,但若謝小姐是在兩個月內才得知丈夫已死,依法仍可聲請拋棄繼承,但必須證明自己確實在兩個月內才獲知丈夫死亡。 

兩個月內辦理
要辦理拋棄對丈夫的繼承權,必須準備下列六項文件向法院辦理:
一、丈夫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二、謝小姐的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三、繼承系統表,也就是謝小姐拋棄繼承後,其他有繼承權者的順位表。四、拋棄繼承聲明書,簽名蓋章。五、謝小姐通知其他繼承人,自己拋棄繼承的證明。六、填寫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拋棄繼承。
不過,如果謝小姐三年前就知道死訊,現在已超過辦理拋棄繼承的兩個月時效,不論是否知道丈夫在外面欠債,都必須繼承丈夫的債務。
謝小姐還提到不知道子女有沒有辦拋棄繼承,若子女已聲請拋棄繼承獲准,只表示子女不必承擔父親的債務,但不代表謝小姐也拋棄繼承,除非子女辦理拋棄繼承時,把謝小姐一併列入,並將相關文件給謝小姐簽名蓋章。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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