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具名讀者問: 
朋友因債務問題,過戶給我一棟房子,近期將法拍。在法院公文中,本人被列為債務人,所以感到奇怪。因為房子雖在我名下,但借款人是我朋友。當初他欠我錢就將房子過戶給我,但銀行方面沒有改變,繼續由他為借款人。請問房子法拍後,不足的借款會向誰要,是我嗎?還有,法拍後本人須負什麼責任? 
律師曾耀聰答: 
債務人和抵押物所有權人的名字不一樣,通常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債務人向第三人借用房屋向銀行抵押貸款,債務人事後無法償債,抵押物當然會被法院拍賣。第二種情況是,設定抵押時,房屋是債務人所有,之後因故房屋轉手第三人,但抵押債權並未因此改變。 

不必擔心被追債
抵押物的所有權人一般是債務人,有時可能是第三人,若是第三人,則第三人是單純的物上保證人,在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上是記載為設定義務人。在法院進行拍賣程序時,其公文仍會將設定義務人稱為債務人,但設定義務人並不會因此需要負擔債務人的責任。這點讀者可以放心。
第三人為物上保證人時,因不是債務人,因此只就抵押權標的不動產負清償責任。該不動產遭拍賣後,若不足償權,物上保證人並不負清償責任。
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或者其他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因此讀者在法院拍賣抵押物後,即使抵押物不足償債,除非你同時擔任本件的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否則即與你無關,不必擔心債權人或者法院會對你的財產有任何主張。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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