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王小姐問:
當初借款十七萬元給兄嫂,未簽本票、借據,父親過世後兄嫂急於爭產,恐嚇母親不得向女兒們求援;現在我想討回欠款,借貸時間未超過15年,並留有做帳紀錄及兄嫂借款簡訊,只是當初是給現金、沒有匯款證據,請問我該如何追討?

律師張世和答: 
兄嫂借款時雖未簽下借據或匯款紀錄,但如果讀者當時是向銀行領錢給兄嫂,可以去找尋當時提款的明細作為物證;如果有其他親友知道兄嫂向讀者借貸的過程,可以請親友們出庭作證;同時提供讀者平日的記帳資料與借款簡訊,佐證自己與兄嫂間的借貸關係存在。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借款返還的請求權時效為15年,因讀者與兄嫂間未約定借款返還期限,讀者可依同法第478條「借用人返還借用物義務」規定,定1個月以上期限,以存證信函催告兄嫂還錢。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如果兄嫂仍未還錢,讀者可向法院提出返還金錢訴訟,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如果兄嫂在20日內沒有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支付命令的效力等同民事確定勝訴判決,讀者可對兄嫂的財產或薪資進行強制執行。
至於兄嫂恐嚇讀者媽媽的部分,如果兄嫂所說的話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財產,達到讓母親心生畏懼程度,可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將檢警提告,兄嫂最高會面臨2年徒刑。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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