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網友莊太太問:
我的兒子去年十一月過世,他曾娶一位大陸新娘,但她來我們家才十九天,就騙說祖國家裡發生事情回大陸,不久我兒子就因癌症死亡。
因我兒子有勞保死亡補貼共三十個月可請領,但依勞保局規定,妻子為第一順位,加上他們沒生小孩,勞保局說我們夫妻不能領!我們找過那大陸新娘,但她不敢回來,且她根本沒盡做妻子責任,我們更不可能告訴她有筆錢能領!我想請問能透過哪些管道、法律?讓勞保局把我兒子生前勞保錢判給我們。
律師張菀萱答:
首先,應先確定勞保給付性質,是否屬兒子遺產,因這會影響適用法律及解決方法。依《勞動基準法》及勞保局解釋,死亡補償應可由勞工遺屬直接受領,並不屬勞工遺產,但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受領補償順位規定,須沒有第一順位的配偶及子女,才能由第二順位的父母請領。
研究婚姻是否有效
但如這位大陸新娘非合法配偶,就可能解決此問題。因台灣法律採儀式婚,須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否則婚姻沒有效力,建議可先依法研究此婚姻是否有效,若未符合即可提起確認訴訟,待獲確定判決後註銷結婚登記,並向勞保局以第二順位請領勞保死亡補償。
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