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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廖小姐問:
我向某銀行貸款,因未按期還錢,我的房子被銀行假扣押,嚇得我三天後把貸款全部繳清,可是銀行卻未撤銷假扣押,過了九個月我才發現此事,請問我可否向銀行要求精神賠償?銀行說曾收到法院通知,說法院同意由我自行撤銷假扣押,所以才沒有通知我,這說法對嗎?實際上我沒收到法院通知,根本不知道我可以自行撤銷,我可否聲請國家賠償? 

律師廖芳萱答:
撤銷假扣押必須由聲請假扣押的一方向法院提出,甚至要用聲請假扣押的同一顆印章才能撤銷,絕不是被假扣押的一方能夠聲請的,試想,難道欠錢而被假扣押的人,可以自己任意聲請撤銷?所以,銀行說收到法院公文,同意由廖小姐自行撤銷假扣押,聽起來不太可能,要不是訊息傳遞有誤,就是銀行以這說法掩飾沒有撤銷假扣押的疏失。
如果廖小姐要向銀行求償,必須證明您的房屋應被撤銷假扣押卻未撤銷的這九個月之間,有何損失,例如,您要賣房子,已經委託仲介也找到買主,甚至收了一百萬元簽約金,卻因為銀行未撤銷房子假扣押,導致您的房屋買賣破裂而賠錢,這樣的損失是具體的。 

精神賠償難成立
至於您提到精神賠償,必須舉證精神損失否則不易成立,例如您能證明銀行的疏失害妳罹患憂鬱症、失眠,必須看醫生、吃藥等等。
廖小姐繳清貸款,銀行應該立刻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但廖小姐的房子卻被多假扣押了九個月,這個錯誤與法院無關,因此無法請求國家賠償。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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