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讀者黃先生問:

我有一塊土地是母親過世遺留,尚未完成繼承與分割程序,現今遭受其他兄弟佔用,並開設公司及設置焚化爐,造成個人權益受損與不便。由於我人在外地無法適時伸張權利,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
律師林敏澤、李亭萱答:

按《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繼承登記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申請人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的罰鍰(但最高額不得超過二十倍)。建議黃先生應先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以避免被處罰鍰;若有繼承人不願協同辦理繼承登記者,可由其中一人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此部份您可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一二○條規定。
不當得利可索償

而《民法》第八二八條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換言之,所有足使公同共有物所有權發生變化或受限制的事實上處分行為與法律上處分行為,都須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
因此,若如黃先生來信所述,這塊土地如今遭受其他兄弟以開設公司且設置焚化爐方式佔用,黃先生可依《民法》第七六七條、第八二一條規定,請求其兄弟將這塊土地返還給黃先生及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並依《民法》第一七九條、第一八四條規定,請求其兄弟返還佔用系爭土地的不當得利,並請求損害賠償。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陳睎妍 的頭像
    陳睎妍

    瀚詮理財行銷 http://www.ubc-bank.co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