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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名讀者問:

前妻與我離婚後在外欠下大筆卡債,她辦卡時在聯絡人欄填寫小孩姓名,並留下我跟小孩目前住家電話(小孩未成年,監護權歸我),請問這些債務對我跟小孩有什麼影響嗎?小孩將來會有債務繼承的問題嗎?需不需要先發存證信函釐清或是如何自保?將來有一天是不是要提出拋棄繼承呢?

律師余文恭答:

你前妻在離婚後所欠下的債務,原則上不會影響到你和你的小孩,問題只存在於一旦你前妻死亡,你的小孩將會有繼承債務的問題;不過,小孩之所以會繼承債務,完全是因為現行《民法》的規定如此,與她將孩子填寫成聯絡人並沒有關連,換言之,就算前妻的信用卡聯絡人不是小孩,孩子在未辦理拋棄繼承的情況下,仍然得繼承母親的債務。

償財產範圍內負債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除非小孩在你前妻過世後兩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否則都要對被繼承人(前妻)的債務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孩子)也無法事先聲明拋棄,能作的只是被動等待、注意。
據我所知,現在《民法》針對未成年人及受禁治產宣告者,修正為「限定繼承」且溯及既往,已進入二讀,依照新法,即使你的前妻過世,你的小孩只會在繼承媽媽財產的範圍內,負還債的義務。
例如,她遺留的財產有十萬元,債務卻高達一百萬元,那麼子女只須負十萬元以內的清償責任,其他可以不管。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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