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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小姐問:
我的姑姑跟姨丈在二十三年前向爺爺借了六十萬元後離婚,因沒借據姨丈不認帳,姑姑表示會還,但沒下文。我父親十五年前向姑姑借三十九萬元也沒借條,雖未還錢但多年來幫她買的東西超過三十九萬元。去年因姑姑以兒子最近要結婚為由,突向我爸追討,請問我們可用沒借條為由拒絕還款嗎?我爸是否也可幫爺爺向他追討六十萬元欠款?
律師黃蘭英答:
無論是家人或朋友,只要向債務人要求還錢時,借據只是證明雙方有借貸契約的證據之一,即使雙方當初借貸時沒立下借據,仍有其他證據可證明,包括當時在場目睹的證人,或轉匯金錢帳戶,甚至開立支票等票據,都可作為借貸契約存在證據。
過追溯期可拒償
此外,借貸契約也不侷限白紙黑字書面形式,通常借貸糾紛鬧上法院後,債權人只要提出明顯足以證明債權證據,不必拘泥於借據等書面證據,只要法官採信,一樣有機會討債成功,但要看個案審理實際狀況而定。
依鄭小姐所述,不論姑姑與姨丈欠妳爺爺的六十萬元借款債務,或妳父親欠姑姑三十九萬元債務,看來都已超過十五年追溯時效,因此,除非這段期間姑姑或你父親曾向對方追討過(若對方否認曾追討過,仍要舉證)而時效中斷,否則依《民法》規定,債務請求權會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時效消滅,債務人可以時效消滅為由拒絕償還。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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