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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名讀者問:
我岳父前年過世,當時我老婆腹中胎兒未聲請拋棄繼承,結果出生就繼承房貸和其他債務,有親戚願接手房子並代償房貸,但我想另找人賣掉房子,拿償還房貸剩的錢清償岳父其他欠債,不知這樣是否有法律上的問題?是否可在親戚買賣契約上,要求親戚代償其他債務?我的小孩是否來得及聲請限定繼承? 
律師林瓊嘉答:
《民法》聲請限定繼承的期限是知道要繼承起算三個月,就讀者所述,已經來不及。但看起來讀者的孩子在岳父過世時還沒出生,《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只在可繼承的遺產債權比債務多,也就是可得利的情況下才視為已出生,若是債務較多,胎兒不該被視為已出生,不需繼承債務。 

不宜採房屋交易約定
銀行方面理論上應知相關法規,如台灣銀行西屯分行就曾發出過西屯營字第09700009361號函文,「無行為能力人繼承遺產債務時,依國稅局核發之免稅證明書,顯示無繼承財產者,免除揹債兒(未成年子女)清償責任」,建議讀者可依循此理跟銀行協商免除胎兒繼承債務,如無法協商,再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等,主張胎兒不應繼承債務。
另外讀者提到的房屋交易約定只會拘束買賣雙方,對銀行等債權人沒有拘束力,若遺產債務無法清償,法律關係將更複雜,不利讀者協商,應慎重評估。
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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