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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王先生問:
我因欠卡債,被數家銀行強制扣薪三分之一,後來結清其中一家銀行卡債,原本每月應付這家銀行三千多元,能否不再被扣薪並匯入我的薪資帳戶?還是我的公司不必經法院執行命令,就可把三千多元重新分配給其他銀行?好不容易存了一點錢,一次還清一家銀行卡債,如果還是每月被扣薪三分之一,怎麼願意去還呢?

律師孫治平答覆: 
你應該是誤解法定扣薪規定。目前實務扣薪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用意是保障債務人必要的生活,不論債主有幾位,都只能按照法院依據債權比例製作的分配表,共享債務人每月被查扣的三分之一薪水。 
但因債務人薪水金額可能浮動,債主人數也可能增減,債務人與債主都應主動呈報法院,據最新狀況更新分配表。 

呈報法院重新分配
假設每月被扣薪一萬元,平均分配給債權比例相同的十家銀行,每家銀行每月只能拿到一千元。即使提前還清其中一家銀行卡債,每月仍會繼續被扣薪一萬元,不過只分配給剩餘九家銀行,直到你把十家銀行卡債都還清,才會停止扣薪。
你可能在舊的分配表看到先前每月付三千多元給已還清卡債的銀行,而認為這三千多元不必再被扣薪,但你本人或該銀行呈報法院後,法院會製作新的分配表,把這三千多元依債權比例分配給其他銀行。
此外,沒有法院核發的扣押命令或執行命令,你服務的單位不能擅作主張。
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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