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父母曾因貸款買房,欠了銀行本息180萬元至今約13年,應該已經快要到達追訴期限了,但6年前,銀行直接在我父親不同銀行的帳戶內扣款,請問這樣會不會延長追訴期?我父親先前曾把錢存在姑媽的名下,如果姑媽再把我父親的錢存給我,依法我為因此要償還父母親的債務嗎?
律師蘇家弘答:
因讀者父母借款原因是購買不動產,依一般與銀行交易習慣,往來銀行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提供該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讓銀行在借款人無力清償債務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藉此償還債務。而依《民法》第880條規定,即便借款債權時效到(讀者誤認為追訴期限),銀行仍可請求拍賣,建議讀者向銀行確認時效,以確保權益。

強制執行後重算
若銀行能從父親的不同銀行帳戶扣款,比較可能是銀行已向法院取得「執行名義」,並開始強制執行。如確為法院之強制執行,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規定,欠款債權會於強制執行終止後,時效將重行起算15年才消滅。
如果讀者不是連帶保證人,也沒有發生繼承的情形,不需直接負擔父母債務。但如果銀行認為讀者與親族間資金流向不實在,有可能會向法院提出確認存款為讀者父親所有之訴訟,若經法院判決銀行勝訴,該部分款項便有可能成為銀行執行的範圍。讀者與親族也可能吃上《刑法》毀損債權罪的刑責風險。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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