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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銀欺人 十多年扣薪153萬 女提告勝訴

 

2012年 01月05日

【賴又嘉、陳瑩欣╱台北報導】總資產逾一兆元的永豐銀行,向十七年前繼承父親二十八萬元遺產和近七百萬元債務的女子王淑芬追債,王淑芬是淡水商工的小職員,月薪僅三、四萬元,被永豐按月強制扣薪十多年來,已被扣走一百五十三萬餘元,她認為償還金額已遠多於繼承的二十八萬元,提告要求銀行不得再扣薪,法官昨判她勝訴。

月扣1萬經濟陷困

現年四十多歲、在淡水商工職業學校任職的王女昨受訪高興說:「未來薪水不用再被執行,已經很開心了。」並指被永豐每月扣薪一萬多元,害她經濟困難,有段時間差點精神崩潰。永豐銀行光國內就有一百二十九間分行,亦投資跨足保險業,銀行副總滕光亮昨表示,待收到判決書研究後再回應。 
律師馬在勤提醒,《民法》在二○○九年已修法改成限定繼承,民眾只需就繼承所得的遺產清償父或母的債務,而在修法前已遭強制執行、修法後仍被繼續扣薪或追債的民眾,若先前償還金額已高於繼承所得的遺產,都可像王女一樣提出訴訟。 
律師林峯正也說,銀行站在債權人的立場不會主動撤銷債務,民眾只能提告保障權益。 
這起小蝦米打贏大鯨魚的官司,起因王女父親生前擔任某公司連帶保證人,向永豐銀行貸款,卻因而負債,一九九五年八月王父死亡後,房產被拍賣,只留下價值二十八萬元的土地和股票給王女,且積欠永豐六百九十四萬多元。 

強制執行多於繼承

永豐事後持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向繼承人王女追債,每月強制執行扣走她薪水三分之一、約一萬餘元,王女從一九九○年到去年九月,共遭扣薪一百五十三萬六千元。
直到去年她才向士林地方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認為償還金額已遠多於繼承的二十八萬元,要求永豐不得再強制扣薪。
法官援引修正的《民法》繼承編,認為王女只須在繼承父親遺產的範圍內為父還債,永豐強制執行王女的財產,已遠高於她繼承的二十八萬元、影響王女生計,且該債務與王女沒有直接關聯,判決永豐不得再持該債權憑證對王女扣薪。全案可上訴。 

繼承父母遺產須知

.2009年5月22日《民法》修正前:若已因繼承父或母債務被強制執行,可向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要求以所得遺產為限,承擔父或母的債務。
.2009年5月22日《民法》修正後:因全面改採限定繼承,子女只需就繼承的遺產所得,承擔父或母的債務。子女可向法院聲請呈報遺產清冊,列明繼承遺產的狀況,再由法院公告要求死者的債權人限期提報債權,債權人若追債提告,只能就繼承人的所得遺產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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