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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問:
我和老公結婚後,因婆家的人不好溝通,我在婆家生活得十分痛苦,夫妻倆都小心翼翼。老公為了給我保障,想先把離婚協議書寫好,約定萬一有天他先往生了,希望可以按照協議書給我保障,把子女監護權和財產歸我,因為只有離婚,我才可以搬離婆家,不用獨自在婆家受苦。 
我想請問要如何辦理,這份離婚協議書才能生效?還是要用立遺囑的方式呢? 

律師高明德答:
其實不要立什麼離婚協議書,甚至連遺囑都不用立,就可以達到林小姐夫妻的目的,因為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優先順位是配偶、子女,接下來才是父母。 

離婚容易失去權益
另外,據《民法》對小孩監護權的規定,也只有在父母都不能行使監護權時,才會由祖父母行使,所以也不用特別簽契約,按照法律,林小姐的丈夫若往生,他的財產和子女監護權,本來就是由林小姐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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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3年前我的前女朋友和別人結婚,現在他們離婚了,但女生懷疑小孩是我的,她帶小孩去驗DNA,證實小孩確實是我的,前提是小孩是前女友未婚時有的,現在男方不知小孩不是他的,所以他們共同扶養這名小孩,請問以後我會遇到什麼法律責任?男方或女方有權利跟我求償嗎?

律師謝岳龍答: 
讀者的前女友懷孕後,隨即與別人結婚,並與其先生在婚姻存續中生下小孩,該名小孩依《民法》第1061條規定,會被認定是婚生子女,讀者即使藉由DNA比對證實是自己的小孩,但是現階段,該名小孩在法律上與讀者無任何關係,不會產生扶養或親權行使的問題。 
雖讀者與小孩間有自然血緣關係,但法律上無任何關係,不過一旦東窗事發,讀者的前女友或其前夫、小孩,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可提起否認子女的訴訟,由法院判定小孩是讀者的子女後,讀者與小孩有可能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須在2年內提訴訟
提出訴訟者須在知悉小孩是非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提起訴訟,小孩若未成年時知道,可在成年後2年內為之。
一旦法律關係確定後,讀者可依《民法》規定,對小孩行使監護權,另有關扶養費負擔等問題,讀者的前女友可依法向讀者要求給付小孩的扶養費,而前女友的前夫,則可就以往扶養小孩所支出的費用,依《民法》不當得利等規定,向讀者請求返還。■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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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王小姐問:
我負債三百萬(約十家銀行),身無家產只有工作,債務協商一年後,因長期債務不堪負荷而毀諾,我想讓各家銀行強制扣薪三分之一,催收行員卻說可以查封我全部薪水?請問強制扣薪會因為多家銀行而扣全部薪水嗎?法院通知書一直來,我需要出庭嗎?催收人員說話態度惡劣可有管道檢舉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謝幸伶回答:
王小姐應是在二○○六年與銀行協商,決定以部分薪資分期償還,但一年後毀諾不再繼續償債,此問題關鍵在於王小姐毀諾的原因;若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協議還錢,如:遇重大事故,被解僱失業、公司突減薪、生重病等,而無法償債,王小姐就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具狀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當催收可申訴
至於銀行是否能扣全部薪水?答案是不行。雖大多銀行是扣債務人三分之一薪水,其中原因主要是須讓債務人還有錢維持基本生活,但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只能扣三分之一,銀行還是有權斟酌妳的薪資額度,向法院聲請查扣適度比例薪水還債,但不能全部查扣。
此外,王小姐既然欠錢被銀行告,出庭反而可陳述不還錢的苦衷或原因,若不出庭,法官通常會依銀行(原告)主張,直接判被告敗訴。另外,若遇不當催收時,可直接向金管會檢舉投訴。記者張欽採訪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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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擾的陳先生問: 
我購買一樓公寓外加地下室及庭院,地下室是防空避難室,但所有權狀上註明產權為一樓所有。剛搬進去,就被檢舉侵占公共防空避難室、土地及圍牆。檢舉人用「管委會」名義檢舉,各主管機關回函表示沒問題,但註明防空避難室若有強佔問題,建議循司法途徑解決。對方用虛構的管委會名義匿名檢舉,我們可以提出告訴嗎?他觸犯什麼法令?
律師張景源答: 
陳先生是否合法擁有地下室,建議先檢查建物登記謄本及所有權狀,假設兩份文件都註明地下室為一樓住戶專有,應該沒有法律問題。但若文件登記為部分專有或是共有,地下室的所有權恐怕就不是陳先生獨佔,陳先生蓄意排除其他住戶使用,就可能觸犯《刑法》竊佔罪。

不易構成誣告罪

陳先生想抓出匿名檢舉者相當困難,況且竊佔罪是非告訴乃論罪,不論是誰檢舉或告發,都不影響司法機關的認定。 
陳先生如果已鎖定檢舉者是誰,你可以控告對方涉嫌誣告,但是,誣告罪的構成要件較為嚴格,必須是對方明知地下室的產權統統屬於陳先生,還故意向主管機關或司法單位誣告,甚至虛構事實、證據,意圖讓陳先生吃官司或被處分,才會構成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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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VV問:
娘家妹妹與媽媽疑有躁鬱症,稍有不如意就對家人言語轟炸,甚至出手家暴,請警察來處理都不了了之,請問有法律可規範嗎?另外家父過世後,留下一間透天厝,由3個子女共同繼承,但家人卻以我已出嫁為由,說我不能分產,家人在親戚面前誹謗我,甚至到我住處辱罵恐嚇,請問我可採取哪些法律手段?

律師鄭秀惠答: 
若「言語轟炸」內容涉及公然嘲弄或謾罵,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而家暴則可能構成同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 
至於讀者父親的遺產,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此讀者父親遺產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全部兒女對遺產都有繼承權。
除非被繼承人、也就是讀者的父親,另留下合法遺囑自行分配財產,或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否則即使已出嫁的女兒也有相同繼承權,有權要求平分遺產。 

辱罵恐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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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讀者問:
閱報發現帳戶被利用判無罪案件,我身上也發生類似狀況,當年諮詢法律專家,以為被判拘役十五天很輕,勝訴機會不大,且可易服勞役,就沒上訴,因此留下前科,事後發現求職很難,應徵保全被拒,參加義警也不行,為了這個罪名,根本找不到工作,有沒有辦法除去這個不良紀錄?

律師湯其瑋答: 
司法機關建置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目的除提供司法機關審案時對被告量刑參考外,並審酌被告是否構成累犯。 

一般公司無法查詢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並非任何人能查閱,僅限司法人員能查閱,且有嚴格審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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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先生問:

我父親生前獨居,被我兄弟脅迫索取證件,兩人利用父親生病時盜領銀行定期存款。父親住院期間曾控告兩人盜領,且向兩人追討返還,但他們置之不理,還用言語污衊、侮辱與刺激父親。
父親病癒後,兩人不讓父親出院,也不准父親到其他子女家住,卻也不願扶養,最後由我接父親回家照料。父親出院休養期間,兩人未曾聞問,父親過世後,他們對喪葬事宜不關心,也不願負擔任何費用。請問我可否控告他們竊盜、遺棄、侵權行為或喪失遺產繼承權等不法罪行。

律師郭令立答:
廖先生所說子女脅迫父親索取證件,此部分可能構成強制罪,至於子女以索得的證件盜領定存,被盜領人可向盜領人主張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而盜領的行為還可能觸犯偽造文書及侵占罪。

不得繼承須父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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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名讀者問:
女友任職桃園某大餐廳,公司在未徵得員工同意下,規定請病假扣薪1日,事假扣1.5日,當工作超過時數,僅能改用日後補休假折抵,這樣是否合法?有次女友身體不適請2天假,後來又想加請半天,跟經理詢問是否能下午上班時再寫假單,經理卻回答要在上午10時前填好假單,否則屬曠職,請問這樣對嗎?

律師吳永鴻答: 
針對請病假扣薪,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已授權勞委會另訂勞工請假規則。依該規則第4條、7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僱主仍應折半發薪;至於勞工因故請事假,僱主無須給工資,因此該餐廳請病假、事假的扣薪規定不合法。 

口頭請假合法
至於公司要求員工不得請領加班費僅能補休,依《勞基法》第24條,員工加班公司本應給付加班費。
過去雖有判決認為,補休已是額外給勞工休息,對勞工並無不利,若經勞資雙方同意,就可用補休代替加班費,但勞委會認為,須是加班事實發生後,員工和僱主雙方均同意補休才行;若僱主要求員工事前全面同意僅得補休,不得請領加班費,甚至單方面規定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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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名讀者問:
我岳父前年過世,當時我老婆腹中胎兒未聲請拋棄繼承,結果出生就繼承房貸和其他債務,有親戚願接手房子並代償房貸,但我想另找人賣掉房子,拿償還房貸剩的錢清償岳父其他欠債,不知這樣是否有法律上的問題?是否可在親戚買賣契約上,要求親戚代償其他債務?我的小孩是否來得及聲請限定繼承? 
律師林瓊嘉答:
《民法》聲請限定繼承的期限是知道要繼承起算三個月,就讀者所述,已經來不及。但看起來讀者的孩子在岳父過世時還沒出生,《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只在可繼承的遺產債權比債務多,也就是可得利的情況下才視為已出生,若是債務較多,胎兒不該被視為已出生,不需繼承債務。 

不宜採房屋交易約定
銀行方面理論上應知相關法規,如台灣銀行西屯分行就曾發出過西屯營字第09700009361號函文,「無行為能力人繼承遺產債務時,依國稅局核發之免稅證明書,顯示無繼承財產者,免除揹債兒(未成年子女)清償責任」,建議讀者可依循此理跟銀行協商免除胎兒繼承債務,如無法協商,再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等,主張胎兒不應繼承債務。
另外讀者提到的房屋交易約定只會拘束買賣雙方,對銀行等債權人沒有拘束力,若遺產債務無法清償,法律關係將更複雜,不利讀者協商,應慎重評估。
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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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小姐問:
我的姑姑跟姨丈在二十三年前向爺爺借了六十萬元後離婚,因沒借據姨丈不認帳,姑姑表示會還,但沒下文。我父親十五年前向姑姑借三十九萬元也沒借條,雖未還錢但多年來幫她買的東西超過三十九萬元。去年因姑姑以兒子最近要結婚為由,突向我爸追討,請問我們可用沒借條為由拒絕還款嗎?我爸是否也可幫爺爺向他追討六十萬元欠款 

律師黃蘭英答:
無論是家人或朋友,只要向債務人要求還錢時,借據只是證明雙方有借貸契約的證據之一,即使雙方當初借貸時沒立下借據,仍有其他證據可證明,包括當時在場目睹的證人,或轉匯金錢帳戶,甚至開立支票等票據,都可作為借貸契約存在證據。 

過追溯期可拒償
此外,借貸契約也不侷限白紙黑字書面形式,通常借貸糾紛鬧上法院後,債權人只要提出明顯足以證明債權證據,不必拘泥於借據等書面證據,只要法官採信,一樣有機會討債成功,但要看個案審理實際狀況而定。
依鄭小姐所述,不論姑姑與姨丈欠妳爺爺的六十萬元借款債務,或妳父親欠姑姑三十九萬元債務,看來都已超過十五年追溯時效,因此,除非這段期間姑姑或你父親曾向對方追討過(若對方否認曾追討過,仍要舉證)而時效中斷,否則依《民法》規定,債務請求權會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時效消滅,債務人可以時效消滅為由拒絕償還。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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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吳小姐問:
我和男友生活十六年,因他父母反對,不得已我們只好分隔兩地。這期間我為他墮胎三次,生了一個小孩,還拿錢養他,可是去年他卻拋下我和孩子離開。 
從二○○○年起他陸續簽給我數張借據及本票,此外我手上還有匯款單,包括匯到他戶頭以及我另個戶頭(該帳戶交給他使用)。請問我能要回那些錢?我無怨無悔地跟著他現在卻被拋棄,能向他索賠嗎?還有未婚子女有何權利? 

律師謝恩華答:
根據《票據法》規定,本票執票人可從本票到期日起算三年內向發票人請求兌現,若到期日未填寫視為見票即付的本票,沒有超過三年消滅時效的問題,執票人均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支付命令或請求給付票款。 

可提強制認領子女
根據《民法》規定,借據請求權為十五年,吳小姐可持借據、匯款單等證物到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清償債務訴訟,要回借款。不過吳小姐將錢匯到自己另個戶頭的部分,則須證明該帳戶借給男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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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葉德正、葉德正╱新北報導】

朱姓男子長期辱罵高齡老母三字經並咒母「去死」,甚至曾拿鐮刀作勢揮砍母親,朱母萬念俱灰,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兒子返還她贈與的土地及房產;朱男雖辯稱「媽妳去死」是口頭禪,但新北地院認為辯詞離譜,昨判朱母勝訴。

高齡70餘歲的朱婦指控,小兒子取得丈夫留下來的土地、房子和五金行後,不但沒有善待她,只要心情不好,還會拿東西丟她,而且開口閉口就是「妳要死到大的(兒子)那邊,離墳墓比較近!」今年1月16日,朱男趁母親在五金行時,對她大呼小叫,拿鋤草大鐮刀作勢攻擊,還對她說「媽你去死好了!」讓她心生恐懼,決定告上法院,將送給小兒子的土地與房產全部討回來。

法院勘驗大兒子提供的錄音等證據,清楚錄下小兒子辱罵母親的話語,還有當時他作勢拿刀砍人的現場音,且當時小兒子能清楚與大兒子對答,可見非在無意識狀態。

被告朱姓男子與妻子昨獲知判決結果,大呼「冤枉」,朱妻代丈夫回應表示,一切皆起因於家族爭產,中和的房子旁,即將有捷運通過,有合建計畫,增資空間頗大,才會引發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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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徬徨無助的人來信:
我與男友交往期間因我收入較多,男友的保費、卡費等皆由我支付,六年前我因經濟發生問題,用男友存款,男友不以為意,他弟弟逼我開立本票以示負責,我開出本票,但堅持本票背面由男友背書。 
我們分手後,有二名專門討債的人拿出當初簽立的本票要我還錢,我發現本票後背書人的簽名已完全不見,對方說是受男友弟弟委託討債,但我與男友弟弟並無債務關係,本票落入他手中,我要怎麼做?另外,這些登門討債的人並無惡劣行為,只是口氣稍強硬,我該到警局備案嗎? 

律師胡峰賓答:
票據是文義證券,依《票據法》第五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讀者在本票上簽名,因此要負發票人責任,至於該本票上是否有其他人的背書,並不影響讀者所應負的本票發票人責任 
須舉證第三人惡意
不過讀者開立本票的原因,是在於擔保清償對男友的借款,如果已清償借款,開立本票的原因債權便已消滅,可以該理由作為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拒絕給付票款。但是如果原執票人將該本票轉讓給其他第三人,依照《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讀者必須舉證證明該第三人為惡意,也就是證明第三人已知借款已清償時,才能對抗第三人。另如果登門討債的人有不法行為,例如涉及妨害自由等可依法提出告訴,但若僅口氣強硬則尚未構成不法。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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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問:
我經營的美容院,因生意不穩定欠銀行不少錢,加上利息,每個月籌不出足夠的錢償債,銀行已發出催告單,我想聲請破產,請問該如何做? 

律師陳超凡答:
聲請破產有三個基本要件:一、有無法繼續支付債務、已停止支付債務及財產已無法負荷債務情形,但破產原因是否存在,仍要由法院裁定為準。二、聲請破產當事人須為有行為能力成年人。三、破產宣告聲請,依法可由債權人或債務人(李小姐)本身向破產人所在地法院聲請。 

國內個人破產難成功
李小姐想聲請宣告破產,除提出聲請書外,並應附帶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李小姐的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就是將債務人(李小姐)所有財產及債務性質、種類、數額詳細載明,對於不能收回或不確定財產也應列入估計的概算價值。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就是李小姐欠錢與被欠的對象名單。
此外,李小姐聲請破產前,要先瞭解自己總共積欠多少債務,剩餘財產有多少,因為通常至少要有債務的二至三成,才足以支付未來成立破產財團的破產管理人、程序運作支出及分配給所有債權人金額,因為法官會根據李小姐財產與負債評估,還有李小姐本身年齡、工作狀況、背景等情況決定是否准予破產。
特別提醒李小姐,國內個人聲請破產成功機率很小,請李小姐仔細評估後再做決定。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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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劉姓讀者問:
先生的祖父已過世20幾年,其名下土地原應是3兄弟平分,我的公公另有6位姐妹,大姑已於3年前過世,公公也於12年前過世,由於叔叔們意見不合,不願分割土地,土地20多年來仍登記在祖父名下,我公公的部分則已由我先生繼承,請問該如何做?才能讓我們的部分獨立?

律師許智捷答: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此該筆土地屬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換言之,如果祖父過世時,未留有遺囑,則該遺產係由全體法定繼承人繼承。至於全體繼承人不僅3個兒子,祖父的其他6位女兒也有權繼承,依法該筆土地應由9人公同共有。 

依協議方法分割
依《民法》第829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除非被繼承人的遺囑,定有分割遺產方法,或有託他人代管。另同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先請求分割遺產為分別共有;此後再依同法第824條,以分別共有人身分協議或訴請分割共有土地。
至於共有物的分割,最單純的方式是共有人沒意見,就可依協議方法分割;如果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可因任一位共有人的聲請做分配,命令做出以下方式分配,例如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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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OPY問:
我們夫妻沒有小孩,共同貸款買一間房子,登記兩人名下,還有好幾年房貸要繳。請問如果夫或妻過世時房貸未還清,繼承人要支付剩餘房貸嗎?若繼承人不繳房貸,房子賣掉後的錢應怎麼分配? 
另外,要如何做才能在配偶過世時完全由另一半繼承?又如果夫妻同時過世,妻子娘家父母也有繼承房子權利嗎?另外,若配偶過世,名下股票可以由另一半繼承嗎?需支付遺產稅或贈與稅嗎? 

律師邱靖貽答:
夫或妻一方死亡時,生存的配偶可先依《民法》第一○三○條之一請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而遺產的計算是扣除此部分配偶應得的剩餘財產後,再計算全部繼承人的應繼分(即繼承人可繼承遺產的法定比例)。生存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一半,其餘一半則由被繼承人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平均繼承。

股票繼承須課稅
另依《民法》第一一四八條規定,若繼承開始時,房屋貸款尚未繳清,其貸款也會由繼承人負擔。若繼承人未繼續繳納貸款,房屋可能遭債權人聲請拍賣,拍得價金償還貸款後,若有剩餘,再依前述應繼分比例分配。
另可透過預立遺囑方式,使生存配偶繼承多於應繼分遺產,但被繼承人父母(或兄弟姊妹)還是可主張特留分。若夫妻同時過世,因房子登記兩人名下,因此妻子娘家父母也有繼承權利。股票繼承與一般財產繼承規則並沒有不同,股票繼承要依被繼承人死亡當日收盤價估價課徵遺產稅。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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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名讀者問:

前妻與我離婚後在外欠下大筆卡債,她辦卡時在聯絡人欄填寫小孩姓名,並留下我跟小孩目前住家電話(小孩未成年,監護權歸我),請問這些債務對我跟小孩有什麼影響嗎?小孩將來會有債務繼承的問題嗎?需不需要先發存證信函釐清或是如何自保?將來有一天是不是要提出拋棄繼承呢?

律師余文恭答:

你前妻在離婚後所欠下的債務,原則上不會影響到你和你的小孩,問題只存在於一旦你前妻死亡,你的小孩將會有繼承債務的問題;不過,小孩之所以會繼承債務,完全是因為現行《民法》的規定如此,與她將孩子填寫成聯絡人並沒有關連,換言之,就算前妻的信用卡聯絡人不是小孩,孩子在未辦理拋棄繼承的情況下,仍然得繼承母親的債務。

償財產範圍內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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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張姓讀者問:
父親過世時,我和弟弟未滿18歲,當時我們不懂拋棄繼承,和母親一起繼承父親的遺產,包括土地、銀行存款,後來母親自行把父親銀行的存款領走,前年2月,母親去世,我和弟弟已拋棄母親的繼承權,請問我們可以申請拋棄父親的繼承權嗎?

律師許智捷答: 
依《民法》第 1174 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但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為之。 

拋棄須3個月內提

當年若讀者欲拋棄繼承,應由法定代理人即母親,代以書面向法院提出抛棄繼承的聲明,如果超過法定3個月的期間後,就無法再抛棄繼承,所以讀者目前已無法再辦理拋棄父親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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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先生問:

兩個月前,我正要籌錢幫小孩繳學費,剛好在路上看到一張廣告單,宣稱可透過一位陳先生向銀行辦理貸款,我依指示撥打電話,對方說貸款辦下來才收服務費,我認為很合理,隨後對方即以我申貸條件不好為由,要我拿出用不到的存簿和金融卡,宣稱要幫我存錢進去,增加我的申貸條件,這樣比較容易貸得下來。
當時我認為帳戶內反正沒錢,就把存簿和金融卡交給對方,沒想到錢還沒拿到,反而接到銀行通知,叫我去寫切結書,還說聯徵中心已經把我的帳戶列為警示帳戶,我到處求助無門,也沒辦法找工作,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張景源答:
羅先生的遭遇,很可能是掉入詐騙集團的陷阱,在不知情下,誤將存簿及金融卡提供給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集團再用羅先生帳戶,作為洗錢或提領不法所得的工具,而且顯然已經有被害人將錢匯入這個帳戶,並向警方報案,聯徵中心才會將這個帳戶列為警示帳戶。
羅先生應該通知銀行關閉這個帳戶,並主動向警方報案,將遭遇告訴警察,同時提供陳先生的電話及對方的長相、和對方見面的地點等相關訊息,方便警方追查對方身分及蒐集他人帳戶的目的及用途,以免日後捲入詐騙案件,被檢警認定是詐騙集團的共犯或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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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黃小姐問:
父親去年四月來我家作客,但他返回嘉義老家後就突然過世,事出突然,他沒有立任何遺囑,不過他生前常說他的財產「女兒也要有」,現在母親要我自動放棄財產,並蓋章同意只讓四兄弟分財產,母親只說「女兒是不能分財產的」。記得我結婚前,曾出錢替大哥買房子,但母親不肯從遺產裡扣除還我。我發現父親有四筆田地及幾百萬元現金,請問我該怎麼拿到遺產? 

律師張景源回答:
依據《民法》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女)、父母親、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兒子、女兒跟媽媽一樣,都屬第一順位繼承人。
黃小姐父親留下的遺產,法律上將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分割。而《民法》第一一四一條又規定,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也可「協議分割」
建議黃小姐,可以在公正人士或律師的見證下,把母親、兄弟找來「協議分割」遺產,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協調出大家都認同的分割方式。不過,協議分割如果不成立,就可能要採取司法途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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