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新聞 (514)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桃園李先生問:
我以不動產向銀行借款,權狀設定一千五百萬元,目前本金剩一千一百萬元,後來房屋賣出,銀行竟索取一千五百萬元才肯給我塗銷證明。原因是我幫A公司當連帶保證人,此公司營運正常,但有短、長期抵押貸款,為求房屋順利交易,我已先付一千五百萬元給銀行取得清償塗銷證明。請問銀行究竟是依何法令,向我索四百萬元?

律師林家慶答:
抵押權具有從屬性,依《民法》規定不得因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所以抵押權之成立、移轉及消滅,原則上均須從屬於其所擔保的債權。當讀者積欠銀行的借款總額只剩一千一百萬元時,抵押權效力範圍亦應僅及於此一千一百萬元的擔保債權,依法讀者僅須再償還一千一百萬元,銀行即須塗銷抵押權登記。
超收金額依法得還

至於讀者幫A公司當連帶保證人部分,除非讀者曾提供同一不動產給該銀行設定抵押,擔保該連帶保證債務,否則銀行無權藉此拒絕塗銷抵押權登記。
既然讀者已交付銀行一千五百萬元,銀行取得超過一千一百萬元的部分,即讀者所說的四百萬元,即屬無法律原因而取得,可依《民法》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銀行返還。
但若讀者給付四百萬元給銀行的目的,是為替A公司清償欠款,那只能依《民法》規定,轉向A公司請求返還減少債務的利益,而不得向銀行請求返還。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讀者黃媽媽問:
家母往生快周年,生前交代遺產由兄弟姐妹共同持分,但是大哥在母親往生後,卻不讓姊妹們繼承,多次溝通無效,大哥遲遲不肯簽章辦理。在大哥不肯妥協的狀況下,我們姊妹可循哪些途徑辦理遺產登記,以慰家母在天之靈?

律師鄭諭麗答: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若繼承人有數人,遺產在尚未分割前,由繼承人公同共有。但法律規定,公同共有之遺產繼承人不得任意處分,如需處分遺產,應先辦理繼承登記,再分割遺產。《土地法》也規定,繼承人應於繼承日起的6個月內,儘速辦理繼承登記。 

經分割才能自由處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無法會同所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時,可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基於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的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
就算讀者無法取得大哥同意,一同辦理遺產的繼承登記,讀者還是可自行或與其他姊妹一起,攜帶母親除戶謄本等相關資料,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無須全體繼承人一同辦理繼承登記。
但讀者自行或部分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遺產仍屬公同共有狀態,繼承人仍不得自由處分遺產,最後還須對遺產進行分割,消滅公同共有狀態,才能自由處分。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未具名讀者問:
本人向某銀行申辦一張現金卡,由於忘了未依約繳納本息,該銀行並未事前通知及催繳,便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未經本人同意,由銀行內部自行作業將本人存款於該銀行帳戶中的六千八百元轉出後,再轉入該銀行現金卡帳戶中。 
本人於十二月二十二日才收到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現已跟消基會連絡,消基會建議先填寫申訴表後會處理。 
想請問我該如何申訴、賠償及解決之道。 

律師莫詒文回答:
申辦現金卡時,應會取得一份定型化契約,這名讀者可先查閱契約中有無逾期催告後,銀行可自動扣款的約定,通常契約字體很小,很少有消費者會細讀契約條款,建議這名讀者先詳閱契約內容。 

可請求返還
若確有可自動扣款的約定,建議可依《消費者保護法》,以銀行在簽約時沒有清楚說明或標示相關條款為由,拒絕適用銀行自行從其他帳戶扣款的條款。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讀者旻珮問:
母親去年6月底過世,家中只有我能辦理遺產稅申報,因母親名下有土地及一棟建築物,經家中討論決議給父親及姊姊繼承,我和哥哥要辦理拋棄繼承,但哥哥又不能親自回來辦理,請問我能幫忙辦理嗎?需要準備什麼文件?若我們都繼承,是否之後能辦理過戶給父親?如何辦理較方便處理呢?

律師許博堯答: 
根據《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實務上聲明拋棄繼承時,應出具該繼承人最新之印鑑證明,以示慎重。 
讀者母親於去年6月往生,至今已逾3個月拋棄繼承期限,且依目前戶政事務所作業程序,民眾申請印鑑證明應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在讀者哥哥不能出面申請印鑑證明情況下,戶政事務所不會讓讀者代辦申請,所以你們欲聲明拋棄繼承一事,在法律上恐難以辦理。 

節省過戶贈與稅
在無法用拋棄繼承方式處理下,建議讀者可委託合格地政士,辦理母親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登記,再以遺產協議分割方式,將母親名下房地過戶予父親及姊姊繼承即可。
如此,可利用遺產免稅額的優惠規定,節省繼承後再過戶予父親及姊姊所需之贈與稅,詳細稅捐的說明及計算,建議讀者偕同全體繼承人與承辦之地政士面談了解,才能尋求並維護對全體繼承人最大權益。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北縣黃小姐問:
大概十五年前,我為考入警察專科學校的朋友當連帶保證人,後來朋友因故退訓。結果幾個月前突然收到支付命令,要我連帶賠償朋友未完成受訓的訓練費用約四萬元。 
我想請問:一、十多年前作保如今才追償有法律效力嗎?二、去年聽說我的朋友已去世,那我還有法律責任嗎?三、我知道《民法》有拋棄繼承這部分,那我身為朋友也可以拋棄繼承嗎?目前我名下所居住的房屋會受到影響嗎? 

律師余文恭回答:
建議黃小姐要弄清楚當初朋友被退訓時間,因為妳的朋友和警專的契約關係屬於公法契約,依《行政程序法》警專應該只有五年的請求權時效。不過十五年前還沒有《行政程序法》,目前實務上行政法院法官多數認為當時的公法契約應類推《民法》十五年的請求權時效。 

賠償會從薪水扣起
依照行政法院的標準,警專的請求可能在十五年請求權時效的邊緣,所以黃小姐一定要弄清楚朋友退訓時間是否已超過十五年。黃小姐可以試著跟警專打行政訴訟,即使警專說妳朋友退訓時間沒有超過十五年,黃小姐也可以試著跟法官主張「從新從輕」原則,適用後來公布的《行政程序法》五年時效。 
至於拋棄繼承,只限於妳朋友的子女、父母等親屬,並不包含朋友,如果黃小姐的朋友的確已經過世,而警專又在請求權時效內,黃小姐身為連帶保證人應要負擔朋友受訓期間的公費,通常一般執行的程序應該會先從黃小姐的薪水開始扣起,應還不至於要拍賣黃小姐的房子。記者朱慶文採訪整理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屏東蘇小姐問:
我的丈夫信用卡因無力繳卡債已遭停卡,而我是附卡持有人。目前我和丈夫已經離婚,但日前我想辦房貸,銀行人員卻告訴我,在正卡持有人未清償負債時,附卡持有人不能向銀行貸款,如果我需要辦房貸,是否要先清償前夫所欠下的卡債呢? 

律師余文恭回答:
由於蘇小姐並未提到持有的附卡是否遭連累被強制停卡,或銀行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蘇小姐連帶清償前夫債務。如果有的話,建議蘇小姐向法官主張,當初銀行的信用卡申請書所訂的「附卡持卡人應對正卡消費金額負連帶責任」條文,違反誠信、平等互惠原則,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應屬無效。 

可提債務不存在訴訟
目前許多法官的看法,都已認為銀行當初的定型化契約對附卡持有人並不公平,已有多件判決認為附卡人不須替正卡償債,所以日前有報導指出金管會正在修改信用卡定型化契約,要拿掉「附卡持卡人應對正卡消費金額負連帶責任」條文。
如果蘇小姐被強制停卡,但銀行沒有提訴訟要蘇小姐連帶償債的話,建議您可以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債務不存在」訴訟。
蘇小姐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接著就是要消除聯合徵信中心的註記,但聯徵中心的註記不對外公開,很難透過法律途徑取消。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彭先生問:

我是公務員,為妹妹做房貸保證人,不料妹妹往生後,妹夫繳不出房貸,房子任由銀行法拍,不足部分再移送法院強制扣薪1/3,各項獎金則扣3/4。請問我退休後支領月退俸,是不是依然扣除1/3?另外公保退休金18%的定存是全部扣償或只扣利息的1/3?
律師余文恭答:

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性質不同,如果彭先生當時是做房貸保證人,法律上具有先訴抗辯權,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意義在於債務人繳不出房貸時,銀行應先向債務人求償,當他無法清償時,銀行才能找保證人追討。
但若彭先生是連帶保證人,通常銀行會要求拋棄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說銀行求償沒先後順序,想找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都可以。這一點請彭先生詳閱當時貸款契約,以保障自己權益。
18%定存理論上不能扣

假設彭先生就是連帶保證人,現在面臨強制扣薪問題,那麼彭先生退休後,月退俸能不能按月扣1/3?現行法院實務上的做法是按月入帳戶的話,就可以扣;換言之,只要彭先生月退俸一次領取,或不入帳戶,或一入帳戶馬上提領,法院就無從扣起,這就是執行技巧的問題了。至於公保退休金18%的定存,因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的構成要件,理論上是不能扣的,以上僅供參考。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讀者黃小姐問:
我媽媽生前向銀行貸款買了一棟房子,由我擔任保證人,但十年前因媽媽付不出房貸,銀行查封房子,現在銀行將這筆債務列為呆帳,還委由民間收款中心催債,今年媽媽過世後,我已拋棄繼承了,請問這樣我是不是就不用再負責償還這筆債務?
另外,我媽和其他五個人共同因為一件官司獲得賠償費,如果我直接將這件勝訴官司的賠償判決資料寄給銀行,是不是就可以讓銀行自行處理債務呢? 

律師宋耀明答:
針對購屋貸款的問題,因為黃小姐從一開始就擔任媽媽的連帶保證人,依法在借款人無法清償貸款的情況下,銀行本來就可以轉向保人討債。
因此即使黃小姐拋棄繼承,不用背負媽媽留下來的任何債務,但黃小姐仍然因為具有借款保人的身分,還是必須面對銀行催收,負責還清該筆房貸欠款。 

已喪失繼承權利
至於,黃小姐說已辦理拋棄繼承,也就是說放棄了所有本來可能繼承的權利(如:金錢)以及義務(如:債務),既然黃小姐已經依法聲明拋棄繼承,那就不能取得媽媽因官司勝訴所獲得的賠償金,這筆錢當然也就不能被黃小姐拿去清償銀行債務。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洪先生問:
我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二十萬元,內容為免利息,分三十期攤還,每期手續費為一千零二元。我繳納十三期後,尾款尚欠十三萬四千七百

七十四元,我提前結清,也已繳納手續費共一萬三千零二十六元,但銀行還要求收滿三十期手續費,共三萬零六十元。 
我想問,總共借款六萬五千二百二十六元,卻要繳三萬零六十元手續費,是否超高?若不繳手續費,我的信用是否會受到影響? 

律師江大寧回答:
欠債還錢理所當然,洪先生若不還債,信用勢必會受影響。依洪先生所述,借二十萬元分三十期無息攤還,每期手續費要一千零二元,共要三萬零六十元,若把手續費當成利息來看,這筆貸款的利率約百分之六,並未超過法律認定的標準百分之二十,手續費(依利息計算)還算合理。
針對洪先生繳完十三期後提前結清,銀行仍要求付滿三十期的手續費,建議洪先生先把當初貸款的定型化契約,拿出來詳讀各項條款內容(主要針對終止契約相關條款內容)。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何小姐問:
我已離婚,最近考慮要立遺囑,請問如果想將財產全留給目前讀國小的孩子,同時希望財產由前夫代為保管至小孩成年,房子也留給前夫

及小孩住,而不留給我的兄弟及父母,在遺囑上要如何說明?要如何注意特留分問題?

律師許博堯答:
根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未成年監護人代管

讀者既已離婚且有小孩,法律上第一順位繼承人即是子女,父母及兄弟均無繼承權,更沒有特留分問題。倘若小孩繼承遺產時尚未成年,原則上由其生父以其監護人身分代子女管理,除非生父有不能監護的情事,才由法院另外設置子女的監護人。
根據《民法》第一一八九條規定,讀者要立遺囑時,應依以下列方式書立: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等五種,讀者應先決定採用何種遺囑,每項遺囑各有不同的必備法律條件,如自書遺囑,要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且要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等其他四種遺囑,均要指定二至三人以上見證人,見證人不得是未成年人、繼承人或直系血親等,《民法》對相關遺囑的要件均有詳細規定,建議讀者一定要書立清楚,以免日後發生爭議,衍生親族間無謂的訴訟糾紛,造成遺憾。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南的小蓮問:
我先生在當學生的時候用姊姊的附卡,畢業後便剪掉沒有使用,但未向銀行告知。前陣子我們收到銀行的存證信函,才知姊姊欠下不少錢,我們與銀行聯絡時,行員有告知事情的嚴重性,我先生因為擔心自己信用受損,曾詢問行員若錢還清是否可刪除聯徵上的不良紀錄,行員當時說她可以幫我們申報刪除,但錢還清後卻改口說不行。我們當初就是因為擔心不良紀錄才考慮替姊姊還錢,沒想到銀行出爾反爾,發e-mail詢問也不再回應,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劉思龍律師回答:
除非申辦時發卡單位要求附卡持卡人另外辦理連帶保證,否則依目前法院主流見解,附卡持卡人對於正卡持卡人所負債務,不必負連帶責任。
至於聯合徵信中心的問題就比較棘手,因聯合徵信中心是以銀行通報的資訊為主,通常不會將附卡的不良紀錄取消掉,即使事後清償完畢,不良紀錄也會保留至少六個月至五年。 

仍可憑財力證明借款
建議原附卡持卡人,若有與銀行往來借款的需要時,可以另外提供個人財力證明,如最近的薪資扣繳憑單、所得資料清單、存摺及不動產謄本等,直接向往來銀行要求另行徵信鑑價;或是請銀行出具已還清款項的清償證明,直接向聯合徵信中心要求刪改信用紀錄,都可一試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和黃小姐問:
我借一筆錢給朋友,朋友用他的房子為擔保,設定二胎抵押給我,後來這間房屋遭到銀行查封、拍賣,我僅取得債權憑證。
不久前,我發現朋友名下還有一筆房地產,同樣已向銀行設定抵押貸款,我立刻前往討債,朋友說等房子處理掉後,一定會優先還款,我故未採取強制執行,不料,日前得知朋友把這筆房地產賣給他的女兒,事後經查朋友已無其他不動產。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討回這筆欠款? 

律師王怡惠答:
黃小姐既然已經取得債權憑證,即可持債權憑證,免費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清查債務人的資產資料,也可向國稅局調閱債務人所申報的上一年度薪資所得、股票投資等相關財產明細。
只要查出債務人名下有任何資產,無論是動產、不動產或工作薪資,都可隨時向法院遞狀聲請強制執行,藉由查封、扣押、拍賣等法定程序,向朋友討回欠款。 

可隨時申請強制執行
若債務人名下已無任何資產,而黃小姐認為朋友將房產轉賣過戶至女兒名下的行為,是為了躲避債務而蓄意脫產,黃小姐可分別透過刑、民事,討回自身權益。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南的可憐人:

我女朋友幫朋友作保貸款買車後,他騙說會再貸款買另一輛車送給我女友,不料,他的車子貸出來,交了二期貸後就不見了,女友被銀行告詐欺,車子也沒拿到。女友需替他背債八十幾萬元,請問有解決辦法嗎?且銀行委外來討債的人打電話人口氣也很差,我們要如何自保
律師張景源答:

詐欺罪的成立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此,銀行必須舉證可憐人的女友有詐騙行為才會成立詐欺,但你的女友既沒有施用詐術詐貸,且自己也成為全案受害人,因此成立詐欺的機率很小。
拿清償證明書提訴訟

建議可憐人的女友,在刑事責任上可以向檢警控告對方詐欺罪;在民事責任上可以在清償債務完畢後,要求銀行開具「債務清償證明書」,再持這紙證明書向對方提出返還債務的民事訴訟,或者是女友應該將還款的匯款證明、支票證明留底,以便日後向對方提出訴訟。
另外,提醒民眾一個法律觀念,擔任連帶保證人就會有負擔債務的風險,如果貸款人落跑,就免不了背債。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讀者張先生問:
我與胞弟繼承先父遺產,共有一戶透天店面,該屋屋齡已近四十年,破舊不堪,無人居住,該屋早期未辦理保存登記,如今只有地價稅無房屋稅,本人是否可僱工拆除只保留土地?
我想賣掉房屋,但弟弟不想出售,我想將我一半產權賣給他,但他說沒錢不買,我可否請仲介代售,價金平分,如他不拿,再將另一半價金提存法院?如上述方法仍無法解決,我可否向法院提出不動產共有物聲請強制分割,以便早日解決此一難題?

律師李國源答:
房屋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就是指該屋沒有所有權狀,無法辦理買賣移轉,但是沒有所有權狀不代表是無主物,他仍是父親留下的財產,屬於兄弟共同繼承共同持有,若您自行僱工拆除,弟弟可以控告您毀損
法院可變賣分配價金

在弟弟拒絕賣屋、賣土地的情況下,除非您的持分超過二分之一,比弟弟還要多,否則不能自行出售,將一半的價金提存到法院,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向法院提出共有物分割,取得您應有的部分。
依《民法》第八二三條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除非該土地或房子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的期限,在空屋的情況下,當然可以要求分割;至於分割方法,《民法》第二二四條規定,依雙方協議訂定,如果無法協議,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聲請,用原物分配給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將價金分配給各共有人。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網友問:
丈夫用婚後繼承的財產去貸款投資房地產,若有賺錢,那麼夫妻離婚時,妻子可向丈夫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嗎?由於投資金額中有部分是工作所得,而且投資的房地產也有貸款,所以該算是夫妻的婚後財產還是丈夫的婚前財產呢?若妻子無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投資房地產的貸款妻子是否也要負擔呢?

律師許博堯答: 
如果丈夫只是單純用繼承財產去貸款,並投資獲利,原則上屬於繼承財產孳息的一種,妻子應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至於投資房地產的貸款,除非妻子有出面向銀行共同借貸或擔任貸款擔保人,否則妻子並無清償義務。 

可舉證要求分配
當事人就有利於己的事實必須負舉證責任,妻子如果想對丈夫投資的房地產主張權利,應就該房地產的獲利並非全然來自繼承財產,尚有一部分是丈夫工作所得之投資加以證明,妻子如能具體舉證,依法就此部分就可以要求分配。
基於權利與義務相伴相生之平等原則,若妻子對丈夫的財產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則對其貸款在享受分配權利的範圍內,亦負有清償責任。
但關於夫妻財產中各項投資所得及貸款負債等,究竟應如何認定,及各項分配分擔的比例,在雙方無法達成共識進而提起訴訟時,法院傾向囑託專業會計師來進行,畢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互有通財之義,一旦翻臉,所有曾經付出及墊繳的款項,就必須逐筆核對確認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中的林先生問:
我太太7年前向銀行申請信用卡,還暗中冒用我名義申請附卡由她持用;最近我自己要辦信用卡卻屢遭退件,一查才發現因太太繳不出卡費被強制停卡,連帶使我信用受損。請問我太太冒名辦附卡是否觸法?夫妻是否要共同承擔信用卡債?可向銀行協調分期攤還卡債嗎?我不承認附卡的申請表及消費簽單是我簽名,該如何舉證? 

律師張智剛答:
法律規定夫妻在日常家務上有代理權,例如太太可用先生的薪水繳交家中水電費,但申辦信用卡並非日常家務,林太太冒用先生名義填表簽名辦附卡,觸犯偽造文書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除非是連帶債務人或保證人,否則夫妻不必負擔對方債務,而且信用卡附卡從屬在正卡之下,附卡的債務應由正卡持有人承擔。 

要銀行取消不良紀錄
麻煩的是,林先生被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列入黑名單,當務之急是向銀行聲明附卡的申請及消費不是林先生親自簽名,並要求銀行向聯徵中心取消林先生的不良信用紀錄,接下來再和銀行談分期還債。林先生願意出面償還太太的卡債,銀行高興都來不及,通常會同意分期;但林先生一定要堅持銀行先取消信用不良紀錄。
林先生想證明自己沒有簽名辦卡消費,可提供親筆簽名給銀行比對,若銀行還是不相信,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民事訴訟,由法官裁定舉證責任分配和鑑定方法。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讀者陳先生問:
土地是父親的名字,土地上的房子是母親的名字(透天厝),母親在一九九五年,拿著土地權狀委請代書,在父親的土地上,用五個子女的名字,在土地上做地上權設定,存續期間是不定期限。 
現在父母親想要出售這筆土地和建物,但礙於其中一名子女不願意提供文件,塗銷土地上的名字,以致於無法解決。請問當初母親是自行更改土地權狀,有無觸法?請問現在該如何解決?父母與子女之間並無借貸關係,父親若提出偽造文書,是否成立?若是子女自動除名,是否還會被定罪? 

律師黃鼎鈞答:
依照規定,在辦理地上權設定時,需協同土地所有權人一同辦理。 

事前未經父親同意
如果身為土地所有權狀的父親本人,對設定地上權一事全然不知,而陳先生的母親卻擅自以父親的名義所簽認的公契(同意書)等證明文件,私自辦理,文件若全屬他人偽造,辦理手續的母親和知情的人,都涉有偽造文書等相關罪嫌。
所以這件事先溝通再興訟,才是最好作法,可以找具說服力的人,或是公信力佳的人居中協調,例如律師、長輩等,或申請公所調解。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南投林先生問:
我兒子已經成年,他向多家銀行辦信用卡及現金卡,刷了一堆錢卻還不出來,人也不知去向,銀行常來家裡討債,但我們沒錢幫他還債。

我們也曾收到法院掛號信,信裡提到若到期仍不還錢,利息就會提高到百分之二十,那不就代表他一輩子都還不完這筆債了!我想請問如果將來有錢還,利息是否能打折?現在家人都不幫兒子代收信,這種行為對嗎? 

律師岳珍答:
若家人有意代償欠款,是可出面與銀行協商,請求銀行選擇採降低利息或免息分期方式償還,雙方談妥後需訂立書面償還計畫,以白紙黑字寫明雙方談妥的條件,作為保障。 

代收信具法律效力
請銀行註記這筆欠款是由家人代償,而非本人主動償還,往後若他再向其他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銀行便可透過聯合信用卡中心查詢得知,並審慎評估其債信,決定是否發卡。
家人選擇不幫忙代收信,的確可保障其權利,因為一旦家人收下信件,在法律上等同發生送達效力,務必要把信件內容轉告本人,否則債務人本人不知,其家人亦不委請律師代為出庭應訊,恐將損及其訴訟權利。不過若家人選擇消極地不代收信,法院因向被告戶籍地送達不到,將以被告住居所不明,改採公示送達登報方式送達,再依一造辯論判決。
林先生有意將兒子戶籍遷出一事,恐需先取得兒子的身分證、印章,且事實上只要林先生的兒子不是該戶戶長,債權人就無權上門要求查封家中物品。■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網友問:
公公年輕時將其大姊的女兒與自己的女兒申報為雙胞胎,取得軍公教生活補助。由於公婆一直沒分配財產給子女,日後表姊若不願簽署放棄遺產聲明,是否能要求表姊回復其真正父母的資料,若協調不成,告上法院有勝算嗎?法院是否會追回先前表姊已請領的補助?

律師許博堯答: 
公婆將大姊的女兒謊報為親生,並向戶政事務所作不實登記,用來申請軍公教生活補助,已涉及《刑法》偽造文書及詐欺等多項罪名,該兩罪的刑度均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八十條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一九九六年修法以前犯下該罪,其追訴權因十年不行使而消滅,若於一九九六年修法以後犯該罪,其追訴權因二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先立遺囑避爭議
依上述規定,公婆謊報的時間應適用舊法,可能會因為追訴權的十年時效消滅,而不用負刑事責任,但政府機關會不會追討表姊先前所詐領的補助,仍應視具體情況研判。 
至於要回復表姊真正的身世,可由家人依《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到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雖然法院審理時,可根據兄弟姊妹DNA進行鑑定,但如能留下公婆本身的DNA證物會更直接。 
建議讀者,如果只是想避免將來遺產繼承有爭議, 可請公婆考慮事先設立遺囑來解決此事,藉此避免親族對簿公堂之尷尬。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讀者羅小姐問:
我先生多年前曾替朋友擔任信用卡的保證人,因保證書上沒有日期,所以不知何時簽的,銀行要求我先生清償持卡人的債務,已收到法院寄來的民事起訴狀,附件有兩張信用卡申請書(一九九四年申請,無註明月日,但年份相同)、保證書,但無對保人及對保日期,不動產所有人名字寫錯,我先生年收入僅十九萬元,請問該如何處理? 

律師周黛婕回應:
依《民法》規定,持卡人若是無清償能力,信用卡原申請資料上的保證人,確實應負清償責任,所以如果保證書寫得十分清楚,且有你先生的簽名,確實很難卸責。
不過依羅小姐說,銀行提供的證據包括兩張保證書沒有對保人及對保日期、不動產的名字寫錯等,若是保證書上沒有對保人的名字、又無對保日期,那麼銀行要如何證明您先生當初願意作保?該張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從一開始便遭到質疑。 

銀行審核草率馬虎
建議開庭時,請銀行就先生是對保人的部分舉證,若銀行無從舉證,自然不必負連帶保證責任清償卡債。另外,保證書上有名字寫錯,也顯示銀行審核草率馬虎,這也可作為對方保證書無法律效力的依據。
不過,如果未來銀行真的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你先生真的是對保人,而法院判決你先生敗訴,必須代為償債,如果羅小姐先生名下無不動產,又無穩定收入,銀行假使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恐怕也要不到錢。

陳睎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